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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2.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16 . 主管機關為配合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 ...

  3. 法規內容. 1 本細則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規定訂定之。. 2 本法第三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 辦; 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 (市) 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 (市) 警察局承辦。. 3 ...

  4. 14 . 本法第十三所定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人員,並經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訓練機構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初訓合格後,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 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英.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調查、鑑定火災. 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必要時,得會同當地 ...

  6.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時,其有關消防安全設備及圖. 說文件,均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會同消防業務承辦機關審. (勘)查合格後,方得核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 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 一申請預為審查者,亦同。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 種公眾使用時,應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大眾運輸工具及林場,其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規定如左: 一、火車委託各該專業警察機關會同鐵路主管機關檢查。 二、大客車、大貨車、曳引車及其他經認定之車輛,委託省(市)公路監. 理機關檢查。 三、林場由當地消防機構會同林業管理機關檢查。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十條設置之消防管理人員,辦理各該建築物(場所)消防安全設.

  7. 8、9、10、11、12、19-2、19-3 條文 1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消字 1040820823 號令修 正 5-1、14 條文 13.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消字 1050823343 號令修 正 7 條文

  8. 定明保安監督人修訂消防防災計畫時應包括之事項,使管理權人及保安監督人有所依循,以推動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保安監督自主管理,俾利完備平時預防及災時應變工作,以預防災害及降低損失。 (修正條文第8條) 七、明定有召開火災鑑定會或進行補充調查之案件完成火災調查期限。 近年因應新興能源及智慧科技產品等新型火災,導致火災原因調查日趨複雜,需將證物委託專業機關進行補充調查或召開火災鑑定會等工作,故彈性調整得於辦理上開火災調查行為後15日內完成。 (修正條文第14條) 八、配合原條文部分內容提升至法律位階,予以刪除。 (一)刪除申請防焰性能認證應檢具文件與中央主管機關修訂認證作業程序、防焰標示核發、防焰性能試驗基準及指定文件之規定。 (二)刪除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9. 2014年12月19日 · 內政部公告「消防法施行細則 5-1、14 條條文修正草案. 2014-12-19 [ 評論 0 ] 法規名稱:消防法施行細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公告文號:台內消字第 1030820833 號 .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42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之一、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消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七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發布施行,業歷經十次. 修正施行。 茲為釐清消防法規定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工作範圍, 以調和相關技師或技術從業人員工作範圍之介面,於本細則明定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

  10. 2015年6月29日 · 法規公告. 首頁. 法令訊息. 法規查詢. 內政部修正「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4條條文. 標籤: 消防法. 瀏覽人次:1199. 友善列印. 展開社群分享. 「消防法施行細則」第5條之1、第14條條文,業經本部於104年6月29日以台內消字第1040820823號令修正發布,如需修正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 )下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連結網址. 回前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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