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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第 16 條. 主管機關為配合救災及緊急救護需要 ...

  2. 第一項所定防焰性能認證之申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認證證書核(換)發、有效期間、變更、註銷、延展、防焰標示之規格、附加方式、申領之程序、應備文件、核發、註銷、停止核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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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113/01/22 修正) 英. 第 15 條. 檢察、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於調查、鑑定完畢後撤除之. 。 火災現場尚未完成調查、鑑定者,應保持現場狀態,非經調查、鑑定人員. 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有進入必要時,得由. 調查、鑑定人員陪同進入,並於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中記明其事由。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2) 歷史法條 (2) 清除重填.

  5. 2011年12月19日 · 消防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100/12/19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台內消字第1131600274號. 第 1 條. 本細則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 市、縣 (市) 政府,由消防 ...

  6. 因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本細則部分條文業已提升至法律位階,於本法中明列,予以刪除。 另為健全防火管理制度,明定防火教育與宣導年度計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消防防災計畫及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等內容,爰擬具 ...

  7. 消防法施行細則. 本細則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三條所定消防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消防局承辦。. 在縣(市)消防局成立前,前項業務暫由縣(市)警察局承辦。. 直轄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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