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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消防法修正第九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1年 5 月 11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11號. 第 九 條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 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3. 修正消防法第9條條文. 小 中 大 列印facebooktwitter轉寄. 修正消防法第9條條文業奉總統111年5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11號令公布。 文件下載. 1110511消防法修正第9條條文. 回首頁.

  4. 2022年2月25日 · 消防法第九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 )自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十一次. 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為因應一百十年十月十四. 日發生之高雄市城中城大樓大火案造成嚴重傷亡,有強化消防安全管理之必要,爰擬. 具本法第九條修正草案定明各類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管理權人亦應定期辦理.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之申報,及增訂得免定期辦理該檢修及申報之條件;另. 增訂小面積或消防安全設備簡單場所,其消防安全設備得由管理權人辦理檢修。 第 9 條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 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 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

  5. 消防法 EN 修正 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所有條文 ...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第九條 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 ...

  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10600005901號令 主旨:修正消防法第九條、第十九、第三十、第三十八 版權所有©內政部消防署.電話:02-8195-9119 .地址:231007 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8樓 內政部消防署GOOGLE MAP(另開視窗) ...

  7.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法第9條修正案全面強化公共安全明文規定停歇業場所亦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及近期高雄市城中城及彰化喬友大樓等火災案例這次修法明確規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亦應辦理檢修申報。 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因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在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以維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