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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9 條.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

  2.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3. 消防法修正第九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1年 5 月 11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11號. 第 九 條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 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4.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112/06/21 修正) 英. 第 9 .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 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 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 但各類場所所在之. 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 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 修結果申報: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 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

  5. 第十九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 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第三十條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

  6. 2022年5月11日 · 第九條.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由管理權人自行辦理。

  7. ::: 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動態 > 修正消防法第9條條文. 修正消防法第9條條文. 小 中 大 列印facebooktwitter轉寄. 修正消防法第9條條文業奉總統111年5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11號令公布。 文件下載. 1110511消防法修正第9條條文. 回首頁.

  8. 消防法91938修正草案條文院審查結論修正版消防法第30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最後更新日期 106-07-24 回首頁

  9. 消防法修正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公布. 第九條.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 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10. 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總說明. 消防法第九條於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為提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確保消防安全設備保持堪用狀態,規範各類場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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