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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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 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20001&flno=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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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建築物遇有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施工致影響原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時,其管理權人應責由防火管理人另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 第一項及前項消防防護計畫,均應由管理權人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各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一、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二、地下建築物。
第 15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 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 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
2012年6月4日 ·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 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1. 壹 目的: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確保施工安全,防. 止施工中發生火災,特訂定本須知。 2. 貳 實施對象: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 物,於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 權人除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 畫外,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一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增設或移設等作業,致該設備停. 用或在機能上有顯著影響者。 二 其他依建築物用途、構造,認有人命安全或火災預防考量之必要時。 3. 參 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管理權人應於開工前三天依附表一報請當地消. 防機關備查,並須依附表二填寫查核表,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查獲者. ,得依違反消防法第十三條防火管理規定予以查處。
貳、實施對象: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權人除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外,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增設或移設等作業,致該設備停用或在機能上有顯著影響者。 二、其他依建築物用途、構造,認有人命安全或火災預防考量之必要時。 參、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管理權人應於開工前三天依附表一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並須依附表二填寫查核表,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查獲者,得依違反消防法第十三條防火管理規定予以查處。
貳、實施對象: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增建、改建 、修建、室內裝修施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權人除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 二項規定製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外,並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 一、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增設或移設等作業,致該設備停用或在機能上有 顯著影響者。 二、其他依建築物用途、構造,認有人命安全或火災預防考量之必要時。 參、施工中消防 防護計畫,管理權人應於開工前三天依附表一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並須依附表二 填寫查核表,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經查獲者,得依違反消防法第十三條防火管理規定予 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