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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第3項規定授權公告,作為各類場所應進行消防安全設備定期辦理檢修申報之依據。 貳、訂定意旨及效益. 鑑於「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之定義尚未有明確規範,爰依本法第9條第3項授權公告,俾使民眾能明確瞭解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之範圍,進而落實消防安全設備定期辦理檢修及申報之義務,以強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正常及消防安全。 參、預告期間人民意見之處理. 本案預告期間有人民提出意見,但與本案無涉,已回復民眾意見。 發表人:黃于庭. 聯絡電話:02-81959119 #6442. 聯絡人:黃于庭. 聯絡電話:02-81959119 #6442. 發稿單位:消防署. 相關檔案. 公告. pdf. 相關連結
消防法修正第九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1年 5 月 11 日 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11號. 第 九 條 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場所有歇業或停業之情形者,亦同。 但各類場所所在之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之情形,該場所之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至該建築物恢復使用前,得免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辦理。 二、前款以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
第十九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之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 人民因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致其財產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時,得 ...
修正消防法第9條條文,業奉總統111年5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9311號令公布。
行政院會今(24)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消防法」第9條修正案,全面強化公共安全,明文規定停歇業場所亦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後續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建築物使用形態越趨複雜及近期高雄市城中城及彰化喬友大樓等火災案例,這次修法明確規定所有歇業或停業場所,亦應辦理檢修申報。 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的情形,因無安全疑慮狀況下,在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才可免除,以維護公共安全。
9.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8382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所有條文 異動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8.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85311 號令修正公 布第 14、41 條條文;增訂第 14-1、41-1 條條文
2022年9月5日 · 預告訂定「 消防法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 依 據: 行政程序法 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 二、訂定依據: 消防法 第9條第3項。 三、「消防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s://www.mo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