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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第 5 條.

  2.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 ...

  3. 法規命令. 制 (訂)定:全國性消防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 113/04/08. 法規草案. 預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10條、第41條、第47條及第28條附表2修正草案. 113/04 ...

  4.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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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小 中 大. 一、修法緣由. 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以來迄今歷經十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為敦促企業重視自主風險管理以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對於達管制量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管理權人未落實消防防護計畫及消防防災計畫以致發生火災時肇致人命死亡有課以管理權人刑事責任以遏止企業將降低自身災害風險之責任轉嫁社會之必要另為強化消防人員資訊權行使確保於危險物品場所工作者之安全及對其揭弊之保護並回應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發生之屏東縣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事件,社會對於提升防火、救災作業之期許,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二、修法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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