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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附檔: 附表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表.PDF 附表二執行檢修業務必要設備及器具表.PDF 附表三:檢修完成標示之

  2.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如下: 滅火設備。 二、警報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必要之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或必要檢修項目。 第 三 條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如下: 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 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 (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前項檢查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一。

  3. 哪些場所要檢修消防申報. 每年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消防申報事前準備7種資料. 消防申報的流程為何. 各場所分類表. 五大檢測消防申請項目如下. 16項防火避難設施類安全檢查項目. 消防申告作業流程說明. 三大重點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 .什麼是消防設備檢修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法源依據為建築法第77條第5項及內政部營建署 (85)內營字第8584911號令規定如下: 民國86年起,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 非供公眾使用之間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4. 消防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管理權人係指依法令或契約對各該場所有實際支配管理權者;其屬法人者,為其負責人。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二 章 火災預防. 第 5 條.

  5. 小 中 大.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發文字號: 台內消字第1110827490號令. 主旨: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修正目的及意旨:. 為配合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並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完備消防安全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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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首頁. 主題服務. 法規及訴願. 法案預告及動態. 法規命令發布. _ 關閉.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112-03-01. 發稿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壹、 修正目的. 為配合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並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規範爰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 配合本法第9條第1項本文增訂場所有歇業或停業情形者,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爰增訂其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 (修正條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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