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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防安全線上申辦系統. 防焰性能認證. 簡易疏散避難地圖. 災害應變中心聯絡方式. 各消防局據點聯絡方式. 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公開資料. 海嘯潛勢區域.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查詢.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

  2. 消防局審勘及檢修申報. 使用前須注意事項. (一)使用前需知 程式需求軟硬體. 1.系統軟體安裝方面須在 Microsoft Windows 10 或以後的作業系統 (請留意已不支援WINXP之前作業系統)。 2.PC硬體方面以 中央處理器 2 GMkz或以上、記憶體 1G RAM 或以上。 3.需求配件是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專業檢修公司則是申請工商憑證。 4.跟可以讀自然人憑證晶片卡的讀卡機。 5.使用本程式螢幕解析度為 1920 x1080 或以上 (800 x 600 會有些畫面看不到),另外字體大小請調整100%。 6.權限申請使用,請致電各縣市預防科詢問系統承辦人。 7.使用者上傳頻寬應達到 512K 以上,且上傳圖檔時須單檔上傳,勿夾在word等文件內。

  3. 審查/查驗及檢修申報(消防安全線上申辦系統)(另開新視窗) 首頁 隱私權政策 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

  4. 專技公告1.內政部112年3月1日修正發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簡稱申報辦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缺失者應依. 申報辦法第9條立即改善改善完成後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審核2.除申報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情形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申報檢修結果3.本署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查詢網頁預計於113年1月1日起僅提供查詢實際執業之專技人員請尚未申請執業. 公告者,儘速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送本署備查及公告;執業通訊. 資料異動者,亦同。 因E政府登入版面變更,請專技人員及其助理登入時. 選擇 [ 各類憑證登入 ],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 系統報修問與答專線: (02)8195-9236.

  5. 消防局審勘及檢修申報線上求助. 檢修申報主畫面簡介. 一 需了解事項. 使用本系統前,除了申請自然人憑證跟下載系統程式,各個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局確認審核才能登入系統. 處理流程. 文件傳真或E-Mail => 消防局確認 => 電子郵件通知. (請參考首頁的基礎安裝需知) 或是下載操作手冊. 點這下載檢修申報線上教學文件. 檢修申報線上教學文件下載 (請按右鍵另存新檔)。 TOP. 二 檢修申報主畫面說明. 1) 左上方的建檔功能是選擇要進入哪一個系統. 如何進入檢修申報? 開啟審堪及檢修申報系統,選擇左上角的建檔,然後選擇檢修申報案件。 示範操作. 動畫演示. TOP. 2) 進到主畫面,可以看到查詢的預設的功能表. 設定好查詢條件,按下重新讀取就會列出資料案件狀態。

  6. 消防局審勘及檢修申報線上求助. FAQ 問答集. 本區問答集來源. 最主要是從系統右上方 " 公佈欄 " 中,收集一些常發問到的問題專技人員檢修公司或助理人員可以多使用公佈欄工程師們會儘力為您解答或是局本部及大隊承辦人為您解答。 (為何申報案件一直處於申報中目前消防局在處理網路申報案件業務約 3 至 7天,未來推行上會加強為當日 3 次收件受理,如太久未受理,請直接聯絡檢修申報,局端管理人員. 可以聯絡.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火災預防科. 02-2729-7668.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火災預防科. 02-8951-9119.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火災預防科. 03-337-9119.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火災預防科. 04-2381-9119. TOP.

  7. 首頁. 政府服務. 申辦服務. 消防安全審查/查驗及檢修申報 發布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線上申辦 網路申請辦理. 服務內容. 申辦種類: 一、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竣工查驗檢修申報. 防火管理 (含上傳消防防護計畫提報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上傳自衛消防編組訓練紀錄) 保安監督管理 (含上傳消防防災計畫提報自衛消防編組訓練計畫提報自主檢查紀錄上傳自主檢查紀錄) 、爆竹煙火監督管理 (含上傳安全防護計畫、爆竹煙火倉庫管理) 五、滅火器專業廠商管理 (含申請核發(延展、換發、補發)作業、每日或定期上傳作業登記清冊、定期抽測滅火器結果、消防專技人員有僱用等情事、年度書表等資料) 申辦資格. 適用對象:

  8. 防火管理線上申辦系統說明申辦人場所之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 使用工具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 申辦業務防火管理人提報/防護計畫書備查/自衛消防編組成果資料備查 系統下載詳檔案下載區 系統操作說明網址https://ap.tyfd.gov

  9. 16項防火避難設施類安全檢查項目. 消防申告作業流程說明. 三大重點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方式. .什麼是消防設備檢修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 法源依據為建築法第77條第5項及內政部營建署 (85)內營字第8584911號令規定如下: 民國86年起,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 非供公眾使用之間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法令修改要點為建築物管理權由政府機關建管單位回歸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責其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的安全。

  10. 消防安全設備係屬於維護生命財產之重要設備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應確實負起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使其能於火災發生時發揮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因此依法律賦予管理權人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之義務Q什麼時候要做檢修申報甲類場所檢修頻率為每半年1次甲類以外場所檢修頻率為每年1次場所危險程度不同檢修申報的時程也不同。 分散檢修申報的時程可避免太過集中而造成檢修人員或消防機關人力無法負荷,有關各類場所檢修申報期限詳如附件——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Q:沒做檢修申報會有什麼處罰? 答:如未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得依消防法第38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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