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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 申辦服務 > 線上申請. 港務消防大隊.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颱風 地震 火災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防火管理. 申辦服務. ::: 首頁 > 申辦服務 > 線上申請. 線上 ...

  2. 各類場所管理權人應依前項所定檢修頻率與申報期限進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檢修結果申報以下簡稱申報)。 第 6 條.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以下簡稱檢修人員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必要設備及器具如附表二檢修人員及檢修機構於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前應確認必要設備與器具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週期及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辦理檢驗或校準。 第 7 條. 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後,應依下列規定附加檢修完成標示: 一、標示之規格、樣式應符合附表三規定。 二、以不易脫落之方式,於附表四規定位置附加標示。

  3. 消防局審勘及檢修申報. 使用前須注意事項. (一)使用前需知 程式需求軟硬體. 1.系統軟體安裝方面須在 Microsoft Windows 10 或以後的作業系統 (請留意已不支援WINXP之前作業系統)。 2.PC硬體方面以 中央處理器 2 GMkz或以上、記憶體 1G RAM 或以上。 3.需求配件是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專業檢修公司則是申請工商憑證。 4.跟可以讀自然人憑證晶片卡的讀卡機。 5.使用本程式螢幕解析度為 1920 x1080 或以上 (800 x 600 會有些畫面看不到),另外字體大小請調整100%。 6.權限申請使用,請致電各縣市預防科詢問系統承辦人。 7.使用者上傳頻寬應達到 512K 以上,且上傳圖檔時須單檔上傳,勿夾在word等文件內。

  4. .什麼是消防設備檢修申報: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制度, 法源依據為建築法第77條第5項及內政部營建署 (85)內營字第8584911號令規定如下: 民國86年起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及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 非供公眾使用之間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建築物為公寓大廈者,得由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代為申報。 法令修改要點為建築物管理權由政府機關建管單位回歸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責其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的安全。 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

  5. 消防安全設備認可. 消防安全設備審核認可. 防火管理人 (保安監督人)訓練機構查詢. 消防安全線上申辦系統. 防焰性能認證. 簡易疏散避難地圖. 災害應變中心聯絡方式. 各消防局據點聯絡方式. 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公開資料.

  6. 檢修申報. 依消防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及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並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未依規定辦理檢修申報者依消防法第38條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各類場所分期分類申報期底如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業於112年3月1日修正: 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 (即本市各類場所均應合格申報) 另符合該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情形之一,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 歇業或停業之各類場所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7. 消防安全設備係屬於維護生命財產之重要設備建築物或場所管理權人應確實負起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使其能於火災發生時發揮應有之預警與保護功能因此依法律賦予管理權人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向消防機關申報之義務Q什麼時候要做檢修申報甲類場所檢修頻率為每半年1次甲類以外場所檢修頻率為每年1次場所危險程度不同檢修申報的時程也不同。 分散檢修申報的時程可避免太過集中而造成檢修人員或消防機關人力無法負荷,有關各類場所檢修申報期限詳如附件——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表。 Q:沒做檢修申報會有什麼處罰? 答:如未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得依消防法第38條規定,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8. 專技公告: 1.內政部112年3月1日修正發布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簡稱申報辦法),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結果有缺失者應依. 申報辦法第9條立即改善改善完成後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審核2.除申報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情形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申報檢修結果3.本署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查詢網頁預計於113年1月1日起僅提供查詢實際執業之專技人員請尚未申請執業. 公告者,儘速依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填具執業通訊資料表,送本署備查及公告;執業通訊. 資料異動者,亦同。 因E政府登入版面變更,請專技人員及其助理登入時. 選擇 [ 各類憑證登入 ],以自然人憑證登入系統。

  9. 首頁. 主題服務. 法規及訴願. 法案預告及動態. 法規命令發布. _ 關閉. 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法規命令發布 (法規公發布)112-03-01. 發稿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壹、 修正目的. 為配合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111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並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完備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規範爰修正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貳、 修正意旨及效益. 一、增訂歇業或停業場所之檢修頻率及申報檢修結果期限. 配合本法第9條第1項本文增訂場所有歇業或停業情形者,亦應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爰增訂其檢修頻率及申報期限。 (修正條文第5條)

  10. 2023年3月30日 · 檢修申報. 公告日期:2023-03-30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檢修申報: ()依消防法第6條第1項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辦理定期檢修. 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規定期限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得派員複查;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第6條及第7條. 規定:受託辦理檢修之檢修人員或檢修機構將檢修報告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當地消防機關申報備查。 (二)依消防法第9條規定,非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場所,且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 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者,其管理權人可自行辦理或委託專技人員辦理檢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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