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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成立評估小組,得依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強制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實施辦法及相關矯正法令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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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

  4. 第 1 條.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適用:. 一、易於 ...

  5. 第 3 條. 電視事業應依本辦法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五級,標示分級標識(如附圖),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且不得違反附表二所列不得播出例示:. 一、限制級(簡稱「限」級):未滿十八歲人不宜觀賞。. 二、輔導十五歲級(簡稱「輔十五」級 ...

  6.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一第四項規定訂定。.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一第二項所處罰鍰及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裁處。. 第 3 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一第二項毒品危害講習,由查獲 ...

  7. 第 104 條. 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 二、關於變更子女姓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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