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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月4日為例假. 4月5日為國定假日 (民族掃墓節/清明節) 特別提醒: 以上適用於比照公務人員行事曆放假 (俗稱見紅休)之事業單位,其他如非固定休六日或排班制之行業,經勞資協商另行約定後,得調整前述國定假日甚至休息日之日期,但挪移後之日期應明確、總休假天數也應足夠。 有關於排班制的行業,當月應該如何排休? 小賀老師會建議客戶依照下列步驟操作: 1.確定應排休總天數──拿出公務人員行事曆,先確定當月份有幾個星期六、星期天及國定假日,總天數即為當月應排休天數. 2.明確定義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排休日不能只叫"休假",要明確定義哪天是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不然萬一員工休假日回來加班,究竟算國定假日/休息日甚至例假加班? 就會有爭議了。

  2. 問題淺談清明節及兒童節放假及補假規定回覆1.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ㄧ百零五年十二月.

  3. 2018年3月27日 · 依據 行政院人事總處 公告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今年的兒童節為4月4日星期三清明節為4月5日星期四隔著一天星期五又碰到週六日連假所以依慣例進行彈性調整。 也就是將前一週的3月31日星期六與4月6日星期五對調,3月31日先補上班,4月6日放假,形成五天的連假。 基本上民間企業,如果是排班制或輪班制的公司,未必會比照政府機構出勤,就不適用這個班表,不過4月4日與4月5日的國定假日仍然是有的,若是這兩天要出勤,一是給予 國定假日加班費 ,另一就是將這 國定假日與另一個正常工作日對調 ,但是調到哪一天必須要明確指出,且是經由勞資雙方同意。

  4. 2018年2月23日 · 勞基法是否有強制規定非公家機關彈性放假一定要照行政院公布的如今年春假4/4 4/5為國定假日,4/6為彈性放假,我們一定要放4/6連放嗎.

  5. 2022年3月29日 · 4月2號→休息日. 4月3號→例假日(非《勞動基準法》第40條狀況不得加班) 4月4號→兒童節. 4月5號→民族掃墓節. 依照勞動基準法基法的第37條第一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若是出勤時間在4月2號(休息日),計算方式如下: 工作在前2小時(第1、2小時),按時薪X1.34。 工作在後6小時(第3~8小時),按時薪X1.67。 若是出勤時間在4月3號(例假日),計算方式如下: 例假加班的話就要注意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而例假日加班還有分為合法及違法情況。

  6. 最近閨蜜的奶奶去世所以她請假一天回去拜拜。.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祖父母去世時給予六天喪假但現代喪事通常不會辦到六天之長所以喪假主要目的是讓當事人有充足時間休息恢復失去親人的哀慟。. 不過這也衍伸了一個疑問,那喪假要多少 ...

  7. 2019年1月2日 · 而許多朝九晚五的事業單位,午間休息同時也是員工用餐時間。. 勞基法第35條前段雖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事業單位基於工作連續性,若確已依同條後段但書規定於工作時間內調配其休息時間,則尚不違反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