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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九條 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對於保險費繳付之方式得約定為一次或分期繳付。.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雙方約定之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得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