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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持股免稅適用條件包括: 香港居民企業或在香港有常設機構之境外企業; 對投資標的持股至少達5%; 被投資公司之所得組成須過半數非屬被動所得。 然,如境外被動所得源自未與香港簽署租稅協定之國家或地區時,企業恐無法將在所得來源國已納稅額用以扣抵香港之應納稅額,而造成雙重課稅之情形。 據此,香港政府擬以單邊境外已納稅額扣抵機制(Unilateral foreign tax credit)作為配套措施以維持其國際稅務競爭力。 香港稅務環境日趨複雜,台商務必留意潛在稅務影響. 廖哲莉指出,台商企業若以香港公司作為純控股公司,依據前述經濟實質之要求或持股免稅之規定,預計影響不大。 但如以香港公司作為外匯、資金調度等其他財務操作或IP 公司,則勢必增加遵循成本並衝擊集團整體稅負負擔。

  2. 有避稅天堂之稱的香港,在去年被歐盟列為稅務「黑名單」,香港政府因而承諾,2022年底要完成修改稅務條例,並在明年讓境外所得免稅新法上路,今(27)日勤業眾信會計師廖哲莉提醒,台商若只以香港公司作為外匯、資金調度等其他財務操作或IP公司,要

  3. 由於兩岸並未簽署避免雙重課稅的租稅協議,台商透過香港投資大陸並取得大陸盈餘的控股結構而言,無疑將立即面臨「重複課稅」窘境。

  4. 不論是現在或是未來都很有可能會遇到,讓這篇免稅攻略陪著你努力賺錢、開心納稅。若海外所得超過 100 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當中;如果高於 670 萬,超過的部分要另以 20% 計稅。其中,基本所得額包括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

  5. 搞懂專法前 先看懂函令.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會計師林志翔指出,資金若按照目前既有函令回台,首先會遇到的第一個問題,是「相關證明文件」是否夠完整;「具體文件內容,應包括足以證明資金性質、所得發生時點,若能舉證,就應優先考慮以函令方式回台,最大好處是,匯回的資金用途不受限制。 舉例來說,相關證明文件可否佐證「海外資金構成及來源」。 林志翔解釋,匯回的資金若能證明其本質並非所得,而是海外投資本金、減資退還股款、海外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或海外財產交易本金、存款本金等,只要不屬於「海外所得」資金部分,就無須課稅,不用擔心被追繳。

  6. 若台商可以辨認境外資金來源是屬於3種免稅海外資金免稅,包含1、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也就是本金);2、屬於海外所得,但已課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3、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均屬免課稅的資金。

  7. 國家財政部及稅務總局,公布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文件,表示為了支持大灣區建設,廣東省及深圳市當局,會為到大灣區工作的港澳台高端及緊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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