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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為利納稅義務人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並作為稽徵機關核定之準據特訂定本要點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外之所得。 三、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3. 香港或澳門居民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香港或澳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比照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4. 2022年10月31日 · 2023年上路香港境外所得免稅制度修正草案出爐. 勤業眾信四大重點助台商評估香港稅務衝擊及因應. 【20221031台北訊為儘快從歐盟稅務不合作地區之觀察名單俗稱灰名單中除名香港政府於10月28日將完成徵詢公眾意見的境外所得免稅制度修正草案以下簡稱修正草案」),正式提交至香港立法會審議力拼於今年底完成立法程序並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上路。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 表示,修正草案與先前徵詢文件之修訂內容大致相同,核心概念仍為要求跨國集團之香港個體在香港收取之特定境外被動所得(即股利、股權處分利益、利息及智財收益),需滿足相關經濟實質要求或依關聯比率來判定是否得維持免稅之待遇。

  5. 2023年1月11日 · 在新FSIE制度下於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跨國企業實體其在香港所收取之特定海外所得即利息股利處分股權產生之資本利得和智慧財產權收入皆將被視為香港來源所得須被徵收香港利得稅Profits Tax)。 若該實體滿足相關經濟實質要求」、「關聯要求持股要求之條件上述特定海外所得在新制度下仍可豁免徵稅。 本篇前瞻觀點將為讀者概略介紹香港被動性FSIE制度相關議題。 適用對象. 香港新FSIE制度僅適用於跨國企業集團(MNE Group)的成員(即「跨國企業實體(MNE Entity)」)。 亦即,自然人(個人納稅者)不適用新FSIE制度。 根據《修訂條例》,跨國企業集團及跨國企業實體之定義為下: 香港政府在其網站上發布的「常見問題」中解釋:

  6. 海外所得專區-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首頁 > 主題專區 > 稅務專區 > 綜合所得稅 > 個人課徵基本稅額 > 海外所得專區. ::: 海外所得專區. 專區. * 財政部賦稅署「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 (連結至財政部賦稅署) 相關法條、解釋函令及說明.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朝召開「研商證券商辦理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作業專案會議」紀錄建議事項說明 [ PDF] * 財政部針對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詢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實務作業疑義之說明 [ PDF]

  7. 2022年6月27日 · 是否於當地從事經濟實質活動將被列為境外被動所得之免稅要件. 為防堵跨國集團利用香港現行稅制之漏洞即僅須就源自當地之所得納稅創造雙重不徵稅之情況稅改草案提議針對跨國集團之香港個體在境內取得之境外被動所得即利息投資收益及智財相關收益需符合相關之經濟實質活動為前提始得繼續享有境外所得免稅待遇。 例如,利息、股利及處分投資等收益,當地企業需從事決策、管理及承擔營運風險等活動、聘僱足夠且合適之員工並產生適當金額之營運支出,才能享有境外所得免稅待遇。 但如係純控股公司,則僅需從事管理投資活動及遵循當地年度申報等較低限度之經濟實質活動,即可符合免稅待遇。 至於智慧財產權相關收益,則係依關聯比率,即適格之研發支出佔全部智財發展支出之百分比決定適用免稅之金額。

  8. 1709 應計入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更新日期:113-04-09. 1.海外所得: (1)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 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2)個人受控外國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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