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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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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erm “Mainland Area” as used in the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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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收容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於修正施行時收容期間未逾十五日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告知其得提出收容異議,十五日期間屆滿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已逾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日期:106-05-17.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86)台僑字第 2639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臺八十九僑字第 308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刪除第 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1134 號公告第 26 條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改由「文化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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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五條之四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五條之三所稱人民,指自然人、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 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稱人民,指自然人及法人。 第 3 條.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 領土;所稱大陸地區人民 ...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簡稱《 港澳關係條例 》或《 港澳條例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後,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 ,於 香港回歸 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 立法院 通過 [3] ,並於同年4月2日由時任 總統 李登輝 公布 [4] 。 同年6月,政府在相關說帖中表示,「該條例是基於大陸政策及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以規範「九七」後台、港、澳人民間往來事務及維護雙方人民的既有權益,並進而增進三者間之良性互動。 [5] 」 政治背景 [ 編輯] 參見: 台灣與香港關係 和 台灣與澳門關係.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簡稱《 港澳關係條例 》或《 港澳條例 》,是 中華民國政府 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後,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 ,於 香港回归 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 立法院 通過 [3] ,並于同年4月2日由時任 總統 李登輝 公布 [4] 。 同年6月,政府在相关说帖中表示,“該條例是基於大陸政策及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以規範「九七」後台、港、澳人民間往來事務及維護雙方人民的既有權益,並進而增進三者間之良性互動。 [5] ” 政治背景. 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 , 两岸分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