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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簡稱港澳關係條例《 港澳條例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後,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 ,於 香港回歸 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 立法院 通過 [3] ,並於同年4月2日由時任 總統 李登輝 公布 [4] 。 同年6月,政府在相關說帖中表示,「該條例是基於大陸政策及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以規範「九七」後台、港、澳人民間往來事務及維護雙方人民的既有權益,並進而增進三者間之良性互動。 [5] 」 政治背景 [ 編輯] 參見: 台灣與香港關係 和 台灣與澳門關係.

  2. 法律制定. 蔡英文 曾於1994年至1995年擔任港澳條例起草研究小組召集人 [1] 。 實施情況. 1997年6月19日, 行政院 令發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涉及香港部分定於7月1日施行 [8] 。 中華民國 行政院 依《條例》核准香港政府到臺灣設立辦事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11年12月19日在臺灣成立 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 ,為臺港兩地民眾提供服務。 1998年5月28日修正第24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涉及澳門部分,定於1999年( 民國88年 )12月20日施行 [8] 。 2011年6月30日,中華民國政府同意澳門政府來臺設立綜合性辦事機構, 澳門特區政府 並於同年12月2日在臺設立官方機構 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 。

    • 7
    • 1997年7月1日
    • 港澳關係條例
    • 2022年1月12日
  3. 2019年12月10日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港澳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於香港回歸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立法院通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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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華民國政府常使用「港澳地區」與「大陸地區」等名詞來作出區別。 至於當地人則被稱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與中華民國國民或大陸人民均有別。 有別政府立場、用詞,民間習慣直稱「香港人」、「澳門人」。 中華民國法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涉及香港部份自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起施行 ...

  6. [7] 概括. 該條目自立法以來曾經過多次修正,為 中華民國政府 ,不論是 中國國民黨 及 民主進步黨 執政時期的政府對於中國大陸事務的重要法律之一之後亦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8]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 [9] 及《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 [10] 等子法。 2013年7月5日, 司法院大法官 公布「釋字第710號解釋」,認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至2項有關強制出境、暫時收容等規定違反 正當法律程序 原則與 比例原則 ,且不符《 中華民國憲法 》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11] [12] 。

    • 21
    • 1992年9月18日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
    • 2022年6月8日
  7. 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為基礎,沿自普通法體系。 1997年主權移交後,以《香港基本法》作為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繼續原有的普通法體系,並由成文法作補充。 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與中國大陸的法律制度,以至與澳門的制度都截然不同 [1]。

  8. 但因為兩岸民關係條例尚未修法仍然保留了少數稱中國大陸為中華民國領土的條文只在施行細則及函示中排除適用。 在李登輝總統時期,曾提出 特殊的國與國關係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主權獨立國家,其領土不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但相關法律仍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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