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條例施行前,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需許可,而依本條例第十三條,須經許可方得工作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為未經許可。

    • 沿革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2.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收容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其於修正施行時收容期間未逾十五日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告知其得提出收容異議,十五日期間屆滿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應於期間屆滿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已逾 ...

  3. 其他人也問了

  4.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日期:106-05-17.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86)台僑字第 2639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臺八十九僑字第 308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刪除第 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

  5.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 本細則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 領土;所稱大陸地區人民 ...

  6. 條例施行前,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工作,無需許可,而依本條例第十三條,須經許可方得工作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逾期未辦理者,為未經許可。

  7. 2016年1月11日 · 細則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所稱大陸地 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1.民國81年9月16日行政院(81)臺法字第3166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6條. 2.民國83年10月19日行政院(83)臺法字第39343號令修正發布第43條條文. 3.民國87年5月6日行政院(87)臺法字第21470號令修正發布第1、4、5、6、9、10、18、26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