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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及促進與香港及澳門之經貿、文化及其他關係,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 第 2 條.

  2.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 3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持有效之入出境證件及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香港護照、英國國民(海外 ...

  3.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4.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簡稱港澳關係條例 》或《 港澳條例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後,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 ,於 香港回歸 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 立法院 通過 [3] ,並於同年4月2日由時任 總統 李登輝 公布 [4] 。 同年6月,政府在相關說帖中表示,「該條例是基於大陸政策及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以規範「九七」後台、港、澳人民間往來事務及維護雙方人民的既有權益,並進而增進三者間之良性互動。 [5] 」 政治背景 [ 編輯] 參見: 台灣與香港關係 和 台灣與澳門關係.

  5.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簡稱港澳關係條例 》或《 港澳條例 》,是 中華民國政府 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 後,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 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 [1] [2] ,於 香港回归 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 立法院 通過 [3] ,並于同年4月2日由時任 總統 李登輝 公布 [4] 。 同年6月,政府在相关说帖中表示,“該條例是基於大陸政策及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以規範「九七」後台、港、澳人民間往來事務及維護雙方人民的既有權益,並進而增進三者間之良性互動。 [5] ” 政治背景. 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 , 两岸分治 。

  6. 第一條 本細則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所稱大陸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香港護照,係指由香港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香港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有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 第四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澳門護照,係指由澳門政府或其他有權機構核發,供澳門居民國際旅行使用,具有護照功能之旅行證照。 第五條 香港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主張其為香港居民時,相關機關得令其陳明未持有英國國民 (海外) 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旅行證照之事實或出具證明。

  7.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條例)及港澳條例 授權各主 管機關訂定之子法、組織法規與行政規則彙編而成。 二、為因應我政府與香港、澳門間交流之情勢發展以及政策調整,各機關陸續配合新訂、修正或廢止相關港澳法規,原修訂11 ...

  8. 港澳事務法規彙編 2 界及其附屬部分。 2本條例所稱澳門,指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門半島、氹仔島、 路環島及其附屬部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臺灣地區及臺灣地區人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第四條 1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

  9. 港澳事務法規彙編 編輯例言 一、 本彙編係修訂18版,就當前港澳工作經常適用之法規,包括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該條例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之子法、組 織法規與行政規則彙編而成。二、為因應我政府與香港、澳門間交流之情勢發展以及政策調

  10.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1月12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8001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2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行政院(86)台僑字第25199號令發布本條例涉及香港部分,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121280號令修正公布第24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行政院(88)台僑字第41883號令發布本條例涉及澳門部分,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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