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溫泉飯店 相關

    廣告
  2. 過去一個月已有 超過 100 萬 位使用者造訪過 booking.com

    在線預訂住宿, 輕鬆之旅由此開始。立即通過Booking.com預訂! ...

    • 預訂無手續費

      酒店低至半價

      線上預訂,入住再付款

    • 即刻预订

      快捷、简单、易于操作

      预订安全可靠,价格合理。

  3. 過去一個月已有 超過 10 萬 位使用者造訪過 tw.trip.com

    在200多個城市與地區有超過120萬間飯店。比價為您的旅程節省花費! 參考實際住客評價預訂飯店與青年旅舍並享有24小時客服!

搜尋結果

  1. 符合本標準之溫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為攝氏三十度以上且泉質符合下列款、目之一者:. 一、溶解固體量:總溶解固體量(TDS) 在五百(mg/L)以上。. 二、主要含量陰離子:. (一)碳酸氫根離子(HCO3-) 二百五十(mg/L)以上。. (二)硫酸根 ...

    •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 溫泉標準
  2. 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依據本辦法之規定申請使用溫泉標章。

  3. 前項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應經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其開發需開鑿溫泉井者,應於開鑿完成後,檢具溫度量測、溫泉成分、水利技師及應用地質技師簽證之鑽探紀錄、水量測試及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 溫泉法 EN
  4. 經營旅館者,應每月填報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業收入等統計資料,並於次月二十日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其營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 第 28 條. 旅館業暫停營業 ...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 旅館業管理規則 EN
    • 附表旅館業專用標識型式.JPG
  5. 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發後,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 條 依本辦法申請經營溫泉取供事業者,應備具經營許可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 ...

  6. 觀光旅館業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核、籌設、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除在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得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執行外,其餘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之發給 ...

  7. 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附檔: 附表 溫泉取用量級距加收費率.ODT.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溫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溫泉取用費之徵收方式,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公告分期計徵者外,應於次年三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 徵收機關採分期計徵者,其徵收日期及期數應予公告。 徵收機關於徵收溫泉取用費前,應填發溫泉取用費繳款書送達繳納義務人。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