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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對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的財產;依規定透過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的專戶對指定特定運動員(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並無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的捐贈,可減除 ...

  2. 營利事業之捐贈,可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1.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3、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2.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 ...

  3. 一、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 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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