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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如果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可以申報列舉扣除但是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的部分不可以扣除。 須檢附稽徵機關(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於災害發生後調查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 以上所說不可抗力的災害」,是指震災風災、 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所受損失,災害損失的扣除,必須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檢附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 國稅局核定以後,會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給申請人,申報列舉扣除時,請附上這份證明。 至於其他的各項災害損失都不可以申報列舉扣除。

  2. 更新日期:110-10-08. 納稅義務人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 ...

  3.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打電話來詢問車輛借給朋友使用被查獲違規且未繳稅可不可以不要罰他本人? 該局說明,使用牌照稅除了車主不明或車輛遺失等情形,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外;原則上是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因此,未稅或註銷車輛違章行駛,就算是車輛長期借給他人使用,仍然會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故車輛登記之所有人如非管領使用人,車主仍應關注車輛是否有欠稅或註銷牌照之情形,以免借給他人上路使用被查獲遭受處罰。 如果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多相關資訊. 鋒面來襲如遇災害損失,記得先拍照存證再申請租稅減免。 113-04-26. 113年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

  4. 一、納稅義務人可提起訴願情況有下列情形: (一)不服稅捐機關復查決定。 (二)對於稅捐機關非屬核定稅捐之其他行政處分不服,而逕行提起訴願。 二、地方稅(如: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及印花稅)以縣市政府為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理由書經由管轄稅捐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更多相關資訊. 行政救濟程序應於什麼時候提起? 111-01-05. 先按繳款書上之限繳日期繳訖再申請復查是否較不划算? 111-01-05. 申請復查時,應否先行繳交本稅1/3? 110-12-30. 對稅捐機關核定之稅捐如有不服,在提起行政救濟前,有無較簡便更正方式? 104-12-16.

  5. 這個問題分下列4點說明: 1.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例如: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方式,可以申報扣除之醫藥費,因收據遺失致未列報,可以在上述規定之期限內,檢送醫院補發之醫藥費用收據證明申請補報減除)。 但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 3.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

  6. 要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 更新日期:113-04-2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除依法移送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強制執行外,並 ...

  7. 欠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情形.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有以下情形者,則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義務人已依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 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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