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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內政部97年4年10日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自97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7年12年1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年11年16日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101 依據...........................................................................01 . 102 適用範圍.....................................................................01 .

  2. 若設門檻時, 應為3 公分以下, 且門檻高度在0.5公分至3 公分者, 應作1/2 之斜角處理; 高度在0.5公分以下者, 得不受限制。 室內出入口: 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 公分之範圍內應平整、 堅硬、防滑, 不得有高差, 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地面應平順, 不得設置門檻。 18. 無障礙昇降設備. 障礙廁所盥洗室. 輪椅觀眾席位-位置視野. 適用範圍: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應設置輪椅觀眾席位。 多廳式場所: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分別計算。 固定銀幕:應檢討水平能見度、仰視能見度之容許範圍. 沒有固定銀幕之場所. ,其輪椅觀眾席位無須檢討水平、仰視能見度,但宜設於觀眾席不同位置、區域及樓層,以增加多方位較佳的視野角度。 90.

  3. 坡道適用範圍:在無障礙通路上,上下平台高低差超過3公分,或連續5 公尺坡度超過1/15之斜坡,應設置符合本節規定之坡道。 206.2 坡道設計206.2.1 引導標誌:坡道儘量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入口處,若未設置於主要入口處者,應於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 206.2.2 寬度:坡道淨寬不得小於90公分;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則淨寬不得小於150公分。 206.2.3 坡度:坡道之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 1/12. ;高低差小於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高低差 20公分以下 5公分以下 3公分以下 . 坡度 1/10 1/5 1/2 . 20公分者,其坡.

  4. 無障礙通行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出入口及路面高低差變化位置應設置警示帶

  5. 無障礙坡道淨寬以2.5公尺以上為宜供兩輛輪椅併行者最小淨寬為1.5公尺如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0.9公尺坡道上方最小淨高為2.1公尺無障礙坡道最大縱坡度為8.33% (1:12),最大橫坡度為2%。 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依表14.3.1規定超過限制長度者應按第4款設置緩衝平臺。 表14.3.1 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 無障礙坡道需設置平臺的位置包括坡頂、坡底、轉向處及第3款規定所設之緩衝平臺。 平臺最小縱向長度為1.5公尺;平臺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坡道寬度,坡頂、坡底、轉向平臺寬度亦不得小於1.5公尺;平臺上方最小淨高為2.1公尺;平臺最大坡度為2%。 無障礙坡道兩側應設置連續之扶手,扶手端部須採防勾撞處理。

  6. 建築法. 設置範圍.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除排除適用者外,均須符合無障礙規定無障礙設施數量位置等設計規定. 技術規定.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 1.5 建築技術規則規定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一、167 條、167-1 至167-7 說明新建築物適用之範圍,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項目及數量位置。 167條 設置之範圍。 167-1 無障礙通路、 167-2 無障礙樓梯、 167-3 無障礙廁所、 167-4 無障礙浴室、 167-5 無障礙座椅席位、 167-6 無障礙停車位、 167-7 無障礙客房。

  7. 最後更新日期:2020-08-21. 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全文) 內政部103.12.1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附錄2,自104.1.1施行 ( 全文 、 附錄2修正規定對照表) 內政部108.1 ...

  8. 2.2 無障礙設施之設計重點 􀂄提供ㄧ般人可到達之處,或可使用之 設施即應考慮無障礙通路及設施無障礙設施有三重點1.可及Accessible 通路連續性寬度無高差或高差處設坡道或昇降機 2.可用Usable 設施可觸及、操作性、操 作空間

  9. 2021年8月11日 ·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計規定如下無障礙通行空間採連續性設計且不得設置妨礙行人通行之障礙物無障礙通行空間設置坡道者坡道斜率不得大於一比十二坡道淨寬 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10. 建築物依本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應裝設衛生設備者除使用類組為H-2組住宅或集合住宅外每幢建築物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定且服務範圍不得大於三樓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