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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章 無障礙通路 201適用範圍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者其通路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202通則 202.1組成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 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

  2. 4. 出入口平台及操作空間. 避難層出入口: 出入口前應設置平台, 平台淨寬與出入口同寬,且不得小於150 公分, 淨深亦不得小於150 公分,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地面應順平, 避免設置門檻。 若設門檻時, 應為3 公分以下, 且門檻高度在0.5公分至3 公分者, 應作1/2 之斜角處理; 高度在0.5公分以下者, 得不受限制。 室內出入口: 出入口兩邊之地面120 公分之範圍內應平整、 堅硬、防滑, 不得有高差, 且坡度不得大於1/50。 地面應平順, 不得設置門檻。 18. 無障礙昇降設備.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輪椅觀眾席位-位置視野. 適用範圍: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應設置輪椅觀眾席位。 多廳式場所: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分別計算。

  3. 1. 報 告 大 綱. .建築物無障礙法令體系及規定. .設計規範通則. .無障礙設施設計重點說明. 四.整體性思考更友善的環境. 五.結語. 觀念交流. 時間有限,著重在基本觀念交流,說明設計規範訂定精神解釋條文容易誤解或設計較易出錯的地方. 無障礙設施應該完整的考慮規劃設計施工到維護. 行動不便者的使用需求,最好設計者或施工者可親自體驗 無障礙設計這些有關人體工學及行動不便者的使用需求,往往不是一般設計者可體會,而這些設計如果沒有事先考慮周到常常會不好使用甚至造成危險。 一.建築物無障礙 法令體系及規定. 1.1 無障礙生活環境與無障礙建築環境. 無障礙生活環境包括自助器具、生活輔具、建築設備、單位空間、建築物、社區、都市環境、交通工具等.

  4.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要素. 1. 設置範圍(Scoping)--技術規則. 哪些場所(Where). 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 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2. 設計規定(Technical)-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How)例如無障礙廁所,馬桶中心線 與扶手之距離必須為35公分. 1.6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無障礙建築物. 全面無障礙. 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 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二、 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5. 法令重點.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四章 無障礙通路. 路緣斜坡係指將人行道或交通島平順銜接至車道之平緩斜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路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 2.路緣斜坡之淨寬:主坡之寬度宜大於1.2公尺。 3.路緣斜坡之縱坡宜小於8.33%(1:12);高低差小於20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並參閱下表規定設置。 高低差20公分以下,坡度10%(1:10) 高低差5公分以下,坡度20%(1:5) 高低差3公分以下,坡度50%(1:2) 4.斜坡頂所連接之人行道或坡頂平臺,其橫坡度不得大於5%。 5.路緣斜坡之鋪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應用方式.

  6. 最後更新日期:2020-08-21. 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全文) 內政部103.12.1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附錄2,自104.1.1施行 ( 全文 、 附錄2修正規定對照表) 內政部108.1 ...

  7. 鋪面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坡度排水及開口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室外通路及坡道規定。 四、地面二側有使輪椅或輔具車輪陷落傾倒之虞者,應設置防護緣或安全護欄。

  8. 第六章 浴室 601 適用範圍⋯⋯⋯⋯⋯⋯⋯⋯⋯⋯⋯⋯⋯⋯⋯⋯⋯⋯⋯⋯⋯⋯⋯⋯⋯⋯⋯⋯⋯⋯⋯⋯⋯⋯⋯⋯⋯⋯⋯⋯⋯⋯⋯⋯ ...

  9. 1.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與改善.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2. 一、概念. 人. 事. 時. 地. 物. 二、法令層面. 憲法#1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57. 建築技術規則設施施工編第十章.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三、生活層面. 原有住宅改善補助. 無障礙住宅標章. 通用設計. 3. 何人? 無障礙環境. 概念. 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 肢體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玻璃娃娃、平衡機能障礙等身體障礙者。 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孕婦、骨折病患、意外事故、手術後病患、拖拉大型行李、娃娃車、菜籃族、寵物車等. 其他. 高齡者、孩童、重大疾病、輔具使用者等. 無障礙環境. 概念. 4. 點. 線.

  10. 一。 但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並應加設扶手或公示. 應有輔助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 六、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第 4 條. 活動場所應設置至少一條無障礙通路連結前條之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 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但因地形限制僅容單向通行者, 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並於通視距離內設置等候轉向平臺,平. 臺設置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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