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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無障礙昇降設備.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 輪椅觀眾席位-位置視野. 適用範圍: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應設置輪椅觀眾席位。 多廳式場所: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分別計算。 固定銀幕:應檢討水平能見度、仰視能見度之容許範圍. 沒有固定銀幕之場所. ,其輪椅觀眾席位無須檢討水平、仰視能見度,但宜設於觀眾席不同位置、區域及樓層,以增加多方位較佳的視野角度。 90.

  2.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內政部97年4年10日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自97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7年12年1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年11年16日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101 依據...........................................................................01 . 102 適用範圍.....................................................................01 .

  3. 路緣斜坡係指將人行道或交通島平順銜接至車道之平緩斜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路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 2.路緣斜坡之淨寬:主坡之寬度宜大於1.2公尺。 3.路緣斜坡之縱坡宜小於8.33%(1:12);高低差小於20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並參閱下表規定設置。 高低差20公分以下,坡度10%(1:10) 高低差5公分以下,坡度20%(1:5) 高低差3公分以下,坡度50%(1:2) 4.斜坡頂所連接之人行道或坡頂平臺,其橫坡度不得大於5%。 5.路緣斜坡之鋪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應用方式. 1.路緣斜坡淨寬範圍內(不含側坡)之緣石可採1:5預鑄或場鑄緣石,以斜坡差異明確定義人行道邊界線。

  4. 無障礙坡道之配置方式應符合本節規定無障礙坡道淨寬以2.5公尺以上為宜供兩輛輪椅併行者最小淨寬為1.5公尺如因局部路段空間受限時不得小於0.9公尺坡道上方最小淨高為2.1公尺無障礙坡道最大縱坡度為8.33% (1:12),最大橫坡度為2%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依表14.3.1規定超過限制長度者應按第4款設置緩衝平臺。 表14.3.1 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 無障礙坡道需設置平臺的位置包括坡頂、坡底、轉向處及第3款規定所設之緩衝平臺。 平臺最小縱向長度為1.5公尺;平臺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坡道寬度,坡頂、坡底、轉向平臺寬度亦不得小於1.5公尺;平臺上方最小淨高為2.1公尺;平臺最大坡度為2%。 無障礙坡道兩側應設置連續之扶手,扶手端部須採防勾撞處理。

  5. 2 天前 · 無障礙坡道及輪椅上下坡道. 行動不便者使用坡道規定. 高低差20公分以上,坡度1:12. 高低差20公分以下,坡度1:10. 高低差5公分以下,坡度1:5. 高低差3公分以下,坡度1:2. 自行推輪輪椅上坡,應身體保持前彎、重心向前。 自行推輪輪椅下坡,應正面下坡,身體保持後仰。 他人協助推行輪椅下坡,應背面下坡,以維護安全。 關閉.

  6. 坡道適用範圍:在無障礙通路上,上下平台高低差超過3公分,或連續5 公尺坡度超過1/15之斜坡,應設置符合本節規定之坡道。 206.2 坡道設計206.2.1 引導標誌:坡道儘量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入口處,若未設置於主要入口處者,應於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 206.2.2 寬度:坡道淨寬不得小於90公分;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則淨寬不得小於150公分。 206.2.3 坡度:坡道之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 1/12. ;高低差小於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高低差 20公分以下 5公分以下 3公分以下 . 坡度 1/10 1/5 1/2 . 20公分者,其坡.

  7.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係指建築設施在設計施工時考慮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使建築物或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無障礙通路樓梯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停車位無障礙客房等。 1.3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要素. 設置範圍(Scoping) 哪些場所(Where). 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設計規定(Technical) 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How) 例如無障礙廁所,馬桶中心線與扶手之 距離必須為35公分. 1.4 新建築物適用之無障礙相關法令規定. 建築法. 設置範圍.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除排除適用者外,均須符合無障礙規定。 無障礙設施數量、位置等設計規定. 技術規定.

  8. 無障礙--為消除環境障礙而設置的設施設備. 通用設計--從設計開始就排除所有障礙的設施設備. 行動不便者的類別. 行動不便者: 肢體視覺聽覺障礙者。 生活不便者: 失能失智高齡障礙者. 暫時不便者: 兒童、孕婦、 抱小孩的媽媽、 提重物的人、 受傷的人。 一公共建築物法令體系及規定.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要素. 1. 設置範圍(Scoping)--技術規則. 哪些場所(Where). 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 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2. 設計規定(Technical)-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How)例如無障礙廁所,馬桶中心線 與扶手之距離必須為35公分. 1.6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9.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 第 3 條. 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因素,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10. 最後更新日期:2020-08-21. 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全文) 內政部103.12.1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附錄2,自104.1.1施行 ( 全文 、 附錄2修正規定對照表) 內政部1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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