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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障礙坡道. 無障礙坡道之淨寬(係指 兩側扶手之淨距離)應大 於90公分。 坡道兩端平台高低差大 於20公分者,坡道坡度 應小於1/12。 高低差小 於20公分者,不得超過 下表規定。 4 . 坡道高低差大於20公分者,應設置扶手. 形狀:可為圓形、橢圓形或 其他形狀。 圓形直徑約為 2.8-4公分,其他形狀之外緣 周邊長為9-13公分。 處理:應設置堅固,不得搖 晃,且扶手接頭處應平整, 不得有突出物或勾狀物。 單層扶手:上緣與地板面之 高度應為75公分。 雙層扶手:上緣與地板面之 高度應分別為65公分及85公 分。 2015/10/26 3 . 5 . 坡道高低差大於20公分者,應設置防護緣.
法令重點.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第十四章 無障礙通路. 路緣斜坡係指將人行道或交通島平順銜接至車道之平緩斜坡,應符合下列規定: 1.路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對齊,並平緩順接。 2.路緣斜坡之淨寬:主坡之寬度宜大於1.2公尺。 3.路緣斜坡之縱坡宜小於8.33%(1:12);高低差小於20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並參閱下表規定設置。 高低差20公分以下,坡度10%(1:10) 高低差5公分以下,坡度20%(1:5) 高低差3公分以下,坡度50%(1:2) 4.斜坡頂所連接之人行道或坡頂平臺,其橫坡度不得大於5%。 5.路緣斜坡之鋪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應用方式.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內政部97年4年10日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自97年7月1日生效 內政部97年12年19日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年11年16日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101 依據...........................................................................01 . 102 適用範圍.....................................................................01 .
坡道適用範圍:在無障礙通路上,上下平台高低差超過3公分,或連續5 公尺坡度超過1/15之斜坡,應設置符合本節規定之坡道。 206.2 坡道設計206.2.1 引導標誌:坡道儘量設置於建築物主要入口處,若未設置於主要入口處者,應於入口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誌。 206.2.2 寬度:坡道淨寬不得小於90公分;若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則淨寬不得小於150公分。 206.2.3 坡度:坡道之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 1/12. ;高低差小於度得酌予放寬,惟不得超過下表規定。 高低差 20公分以下 5公分以下 3公分以下 . 坡度 1/10 1/5 1/2 . 20公分者,其坡.
關鍵詞:無障礙圖說、標準圖說、無障礙設計規範. 一、研究源起. 依目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概為:通路 (含 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樓梯(含樓梯設計、扶手、欄杆、警示設施)、昇 降設備(含引導標誌、停靠處、昇降機門、機廂)、廁所盥洗室(含引導標誌、馬 桶及扶手、小便器、洗臉盆)、浴室(含浴缸、淋浴間)、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 間(含機車、汽車)、無障礙標誌、無障礙客房(含衛浴設備空間、求助鈴)等, 以及納入該規範附錄之輪椅昇降台、結帳櫃台及服務台、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 等。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三、生活層面. 原有住宅改善補助. 無障礙住宅標章. 通用設計. 3何人? 無障礙環境. 概念. 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退化. 肢體障礙、 視覺障礙、 聽覺障礙、 玻璃娃娃、 平衡機能障礙等身體障礙者。 暫時性行動不便者. 孕婦、 骨折病患、 意外事故、 手術後病患、 拖拉大型行李、 娃娃車、 菜籃族、寵物車等. . 其他. 高齡者、 孩童、 重大疾病、輔具使用者等. 無障礙環境. 概念. 4. 點. 線. 無障礙環境. 概念. 5. 資料來源: 國發會- 中華⺠ 國人口 推估(2018 至2065 年)
圖1-3.1 「無障礙生活環境」之實現與本研究範圍 ..... 08 圖1-5.1 研究流程圖 ..... 13 圖2-1.1 我國目前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系統圖 ..... 15 圖2-2.1 坡道設置不當圖例之ㄧ ..... 22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標準圖說之研究. 中文摘要: 一、研究源起. 依目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對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概分為:通路 (含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樓梯 (含樓梯設計、扶手、欄杆、警示設施)、昇降設備 (含引導標誌、停靠處、昇降機門、機廂)、廁所盥洗室 (含引導標誌、馬桶及扶手、小便器、洗臉盆)、浴室 (含浴缸、淋浴間)、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 (含機車、汽車)、無障礙標誌、無障礙客房 (含衛浴設備空間、求助鈴)等,以及納入該規範附錄之輪椅昇降台、結帳櫃台及服務台、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等。
第一條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以下簡稱活動場所),指依都市計畫開闢使用之公園、綠地、廣場及經內政部公告國家公園內之場所。 第三條 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因素,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一、人行動線以直線通達為原則,並使輪椅及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出入口人行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或管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總說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 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有關公共建築物,內政部業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定有無障礙建築物專章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可供依循。 有關市區道路,內政部業於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第二十條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定有無障礙設施專章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