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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障礙昇降設備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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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無障礙--為消除環境障礙而設置的設施設備. 通用設計--從設計開始就排除所有障礙的設施設備. 行動不便者的類別. 行動不便者: 肢體視覺聽覺障礙者。 生活不便者: 失能失智高齡障礙者. 暫時不便者: 兒童、孕婦、 抱小孩的媽媽、 提重物的人、 受傷的人。 一公共建築物法令體系及規定.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要素. 1. 設置範圍(Scoping)--技術規則. 哪些場所(Where). 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 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2. 設計規定(Technical)-設計規範. 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How)例如無障礙廁所,馬桶中心線 與扶手之距離必須為35公分. 1.6 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章.

  2.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係指建築設施在設計施工時考慮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使建築物或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無障礙通路樓梯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停車位無障礙客房等。 1.3 無障礙建築環境法令規定要素. 設置範圍(Scoping) 哪些場所(Where). 什麼設施(What). 數量(How Many) 例如學校建築物應設置哪些無障礙設施,且其數量應為多少. 設計規定(Technical) 無障礙設施應如何設計(How) 例如無障礙廁所,馬桶中心線與扶手之 距離必須為35公分. 1.4 新建築物適用之無障礙相關法令規定. 建築法. 設置範圍.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物除排除適用者外,均須符合無障礙規定。 無障礙設施數量、位置等設計規定. 技術規定.

  3.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之基本理念.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建築物或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自行到達、進出並使用。 所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包括所有行動不便者可能使用到的建築設施,包括通路樓梯昇降設施廁所盥洗室浴室觀眾席停車位等. 肢體障礙者之特性與需求. • 肢體障礙者包括平衡機能障礙者,在生活環境中易遭遇之問題,主要可分成三類,包括上肢障礙者,主要為握力與巧緻動作受限制,下肢障礙者則為上下高差困難,輪椅乘坐者則受到輪椅通行寬度及不可有高差之限制。 規劃設計重點: 3.1 輪椅乘坐者. 輪椅分為手動與自動,設計之基本要求為輪椅乘坐者可自行出入及使用建築物,其規劃設計重點為: 通路無高差,高差處需設置坡道或昇降設備。 確保出入口及通路所需寬度。

  4. 改善無障礙設施之項目如下表其優先次序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公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其替代改善計畫依下列規定辦理: (公共建築物已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之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規定設置或核定之替代改善計畫改善者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二)公共建築物未改善者,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改善之,視同具替代性功能。 前項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應改善者,應辦理改善。 四、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本規則修正施行前已領得建造執照,於施工中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在程序未終結前,仍得適用原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本規則規定。

  5. 最後更新日期:2020-08-21. 內政部97.4.10台內營字第0970802190號令訂定 內政部97.12.19台內營字第0970809360號令修正 內政部101.11.16台內營字第1010810415號令修正 ( 全文) 內政部103.12.1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附錄2,自104.1.1施行 ( 全文 、 附錄2修正規定對照表) 內政部1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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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為使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未符無障礙設備及設施設置規定之建築物改善及核定事項有所遵循,俾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適用之建築物:指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所定公共建築物且於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合其規定者。 改善無障礙設施之項目如下表,其優先次序,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G-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類辦公、 1服務類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作社、銀行、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等公用事業機構之營業場所。 1.郵政、電信、自來水及電力.

  8. 第二章 無障礙通路 201適用範圍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通路者其通路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202通則 202.1組成無障礙通路應由以下符合本規範規定之一個或多個設施組成室 外通路室內通路走廊出入口坡道扶手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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