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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月29日 · 同為新手媽媽的我常常在各大社團看到職場媽媽訴苦從懷孕到休完產假不只是生活上的巨大改變身心靈也遭受了巨大衝擊回頭面對職場真的不容易

    • Tifi Liu
  2. 2021年4月20日 · 首先,蒐集證據是第一步,雇主若表示是因為《勞動基準法》的某一條款而解僱,那麼,雇主應該 要提出具體理由 ,同時勞工也可以蒐集反證。 例如,當告知雇主懷孕之後,隔沒多久雇主就進行約談資遣,很顯然沒有經過查證或是試圖迴避解僱而努力。 除了反證,也可以 蒐集雇主或主管有任何「歧視孕婦的言詞」或事證。 明明報告很詳細,對方卻 get 不到重點? 😢 什麼話都說 = 什麼都沒說.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進行訴訟. 其次,可以考量的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直接進行訴訟。 勞資爭議調解,是屬於行政機關的程序,可以到所在地勞動(工)局或是勞證主管機關申請,這時,主管機關會找第三方的調解人,讓大家坐下來好好談。 若是調解成立,當事人一方不肯履行時,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 以懷孕為由解僱勞工,可處 30 至 150 萬元罰鍰
    • 懷孕勞工並非完全不能解僱,但應更嚴格遵循法令
    • 如違法解僱懷孕勞工,雇主要負什麼法律責任?
    • 不得已解僱懷孕勞工時,切記解僱事由不能「放馬後炮」

    如前所訴,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定事由。因此,以「懷孕」為理由解僱勞工,是絕對違法的行為。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受雇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而勞動部特別指出,雇主因受雇者懷孕而終止勞動契約,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的性別歧視。違反者依第 38-1 條,可處 30 萬至 150 萬元罰鍰。 而若是懷孕中,已經開始請產假了,這時即使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解僱事由仍不得解僱,因為《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有寫明:產假期間與職災治療期間不得解僱。不過它有但書規定,若是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就可以合法解僱。

    前面說了那麼多對於懷孕勞工的保護,那麼,是不是完全不能解僱懷孕勞工?只要解僱懷孕勞工,就是違法呢?當然不是。 應該這麼說:如果勞工還沒開始請產假,只要勞工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解僱事由,且解僱的理由完全與懷孕無關時,雇主還是可以合法進行解僱。在司法實務上,確實是有雇主合法解僱懷孕勞工的判決案例。 但是,基於「母性保護」的立場,主管機關與法院在看待解僱懷孕勞工爭議時,會用比較嚴謹的態度來處理。 例如,懷孕勞工有沒有依《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規定,申請改調較輕鬆的工作?雇主有沒有考量到懷孕勞工的身心狀況,調整績效評核目標?是否嚴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這些都是必須要考量到的狀況。

    1、行政機關的裁罰

    如果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裁罰,並公告雇主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目前在勞動部與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網站上都可以查到。 如果雇主不服裁罰,可以提出訴願,若是訴願被駁回,則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會實際審理主管機關的裁罰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就會駁回。 例1:雇主解僱懷孕勞工,因涉及「懷孕歧視」敗訴 這個判決,是雇主解僱懷孕勞工,涉及懷孕歧視,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第 1 項,主管機關依 38 條之 1 裁罰 30 萬。法院判決雇主敗訴。 例2:雇主以「請安胎假影響績效」為由資遣懷孕勞工,違反《性平法》 這個判決,則是勞工請安胎假,雇主認為因為請安胎假影響績效而解僱,雖然不是因為懷孕而解僱,但是《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1 條第 2 項有規定,雇主不得因為請安胎假而對勞工有包含解僱等不利待遇,因此雇主是違反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依 38 條裁罰兩萬。法院判決雇主敗訴。

    2、民事訴訟的賠償

    上述《性平法》的行政訴訟是國家對雇主的裁罰,罰鍰是交給國庫,而不是給勞工。而雇主與勞工之間的爭議,則屬於民事訴訟。若雇主違法解僱勞工,勞工可以提出訴訟,要求恢復僱傭關係。 而當法院判雇主解僱違法,就代表從勞工被解僱日到恢復工作這段期間,僱傭關係一直存在,只是雇主單方面不受領勞工的勞務,依照《民法》第 487 條的規定,雇主還是要補償勞工這段期間的工資,而且勞工不必補服勞務。

    實務上的處理方式

    在實際的勞資現場,我們也常看到,有勞工向雇主聲明懷孕,然後就開始擺爛,並表示公司不能解僱,否則就違法。 而雇主即使收集證據,並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進行解僱,勞工還是會聲稱,自己是因為「懷孕」這個理由而遭解僱,因此而產生的勞資爭議調或法院審判不在少數。 雇主碰到這樣的狀況,有些可能會選擇暫時容忍,或是直接與員工溝通,給予一定條件,使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又或者硬碰硬。

    其實多數雇主都很清楚,不能以「懷孕」這個理由而解僱勞工,因此解僱的理由,通常是引用《勞動基準法》最常見的理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除了要舉證勞工的行為確實符合解僱的法定要件,也必須要遵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例如,是否有做過相關的懲處、約談、教育訓練、調整職務等等,有沒有設法去迴避解僱,是否真的用盡了一切手段都無法改善,最後逼不得已才解僱勞工。 這時,雇主必須很明確的告知勞工,是因為《勞基法》的哪一個條文進行解僱。而且一旦到了訴訟階段,解僱的理由是不可以事後變更或追加的。 因為在訴訟爭議中,雇主的解僱事由是法院審查的重要依據,如果雇主事後變動,對於勞工並不公平。所以雇主不得事後隨意改變、或增加解僱事由,更不能將解僱後所發生的事,在訴訟中做為主張提出來。

  3. 2021年2月9日 · 勞工因為懷孕遭到雇主不當解僱,懷孕勞工要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呢?告上法院前要注意哪 4 件事?《勞基法》《性平法》《職安法》紀載哪些懷孕勞工的工作權益 曹新南 2021-04-20 #人力資源管理 責任制還是要打卡、超時要給加班費!破解責任制 ...

  4. 2018年8月2日 · 畢竟我們是有血有肉的人,有情緒起伏也是很正常的。. 今天我們就來談談,陷入這種「工作倦怠期」時該如何度過一天。. 首先,一天當中有 3 大憂鬱時段:. (之 1)早上起床到走出家門的期間. (之 2)早上通勤時〈去程〉. (之 3)勞動時間. 再來,請你試著 ...

  5. 2022年3月16日 · 當我意識到懷孕 20 多周,子宮開始規律收縮感到肚子痛時,沒多想太久就立刻搭車衝到醫院,接著馬上被推去產房樓層病房,雙手雙腳被安上好幾個點滴頭,打進不同的安胎針,因為情況太緊急我什麼都沒準備⋯⋯。

  6. 3 天前 · 新制度推行又可能對於企業造成哪些影響? 請參考以下內文,《經理人》於 4/9 的介紹: 勞動部計劃於今年 6 月開始試辦彈性育嬰假政策,以進一步提供彈性化的育嬰留停安排,並鼓勵更多雇主和勞工參與。 根據新政策,勞工可依需求請假,最短可請 1 天假,試辦期間每次至少 5 天,也可按單日計算。 此舉是延續育嬰留停門檻自去年已降至 30 天的趨勢。 延伸閱讀: 亞尼克又遭罰|讓員工一天工作逾 12 小時! 勞動局:5 年內違法 4 次了. 勞動部長許銘春於 8 日在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專題報告中指出,彈性育嬰假政策的試辦對象包括經濟部、交通部等所屬事業機構,以及衛福部部屬醫療機構、勞動部附屬單位,並邀請工商團體、科學園區公會及銀行業公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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