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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度超過二十公尺及架上載有物料者主框架應在二公尺以下且其間距應保持在一點八五公尺以下。 第 62 條 雇主對於同一作業場所使用之鋼管,其厚度、外徑及強度相異時,為防止鋼管之混淆,應分別對該鋼管以顏色或其他方式標示等,使勞工易於識別。

  2. 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3. 雇主使勞工進入供儲存大量物料之槽桶時應依下列規定應事先測定並確認無爆炸中毒及缺氧等危險。 二、應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及安全索等防護具。 三、應於進口處派人監視,以備發生危險時營救。 規定工作人員以由槽桶上方進入為原則。 第 二 節 搬運. 第 155 條.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第 155-1 條. 雇主使勞工以捲揚機等吊運物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4. 施工架 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 施工架 發生突然之振動。 二、 施工架 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 施工架 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

  5. 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 但無作業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6. 第 61 條. 雇主對於框式鋼管式施工架之構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最上層及每隔五層應設置水平梁。. 框架與托架應以水平牽條或鉤件等防止水平滑動。. 高度超過二十公尺及架上載有物料者主框架應在二公尺以下且其間距應保持在 ...

  7. 雇主對於堆積於倉庫露存場等之物料集合體之物料積垛作業應依下列規定如作業地點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全上下之設備。 但如使用該積垛即能安全上下者,不在此限。 二、作業地點高差在二.五公尺以上時,除前款規定外,並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檢點工具、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三)應指示通行於該作業場所之勞工有關安全事項。 (四)從事拆垛時,應確認積垛確無倒塌之危險後,始得指示作業。 (五)其他監督作業情形。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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