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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2月21日 ·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Feb 21 Fri 2014 04:42. 【勞動權利】勞工遇到雇主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處理? close.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之友會員提問:「您好,想請問公司經營不善,想資遣所有員工剩老闆自己一個,老闆想再開一家新公司看有誰還要過去,但資遣員工最後只能領到欠薪條無法實際領到錢,請問員工拿這欠薪條該如何追討回相關的薪水,有相關法條可以扣押原公司設備資產或是請求老闆負責人給錢嗎,謝謝。 您好:

  2. 2014年7月23日 · 一、雇主要求簽保證書,並找人擔保,要區分是哪一種。. 如果是「人事保證」簽署,於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合法的:. (一)所謂「人事保證」,是於簽署的書面上敘明:保證人如因「受雇人將來職務上的行為」,導致雇主受有損害時,雇主可以向保證人求償 ...

  3.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前言】 本工作室義務接受會員勞動諮詢以來,發現雇主諸多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之問題。其實,雇主漠視勞動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依法是可以處罰的!因此,本工作室特以本系列專文將以「簡單的表格」舉例說明一些「不該 ...

  4. 2016年2月15日 · 勞動視野工作室自2011年開始提供網路勞動法律諮詢以來,接到相當多類似<案例1>用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違約金綁住勞工不能離職的案例。 我們都會引用如附表1之最高法院的見解,雇主必須要有提供高成本的專業訓練或支出高額的訓練費用,而且該事業是企業經上沒有他人可以替代之必要性外,約定的期間還必須要有合理性⋯。 <案例1>我之前在oo科技公司任職會計專員,公司當時要求簽「未滿二年離職賠償一個月的薪資」的條款,當時我的薪資四萬元,任職期間都沒有給我專業訓練或支付費用來培訓我,只告訴我公司流程和系統,由同事交接時邊做邊教。 上班後常被要求加班但又沒有加班費,我認為很不合理而離職,雇主要求我付違約金但被我拒絕,現在雇主起訴要求我給付違約金,我該怎麼辦?

  5. 2015年1月14日 ·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193號裁定,法院認為主管機關應否認定有違法和裁處,並非無裁量餘地,並不是一經原告檢舉或申訴,即應依檢舉或申訴內容,針對被檢舉或申訴的對象,立即為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就此,原告尚無法律上的請求權,故直接以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裁定駁回訴訟。 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362號判決,則以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相關條文,並未授予勞工得請求主管機關為一定作為之公法上權利,所謂「檢舉」,作用僅在促使主管機關注意執行職務,原告並無公法上權利可供主張,故原告自不得對此有所請求,即上開規定並非為保障特定人而設之規定。

  6. 2015年2月6日 · 我想請問月休四天有無違反勞基法的制度?公司說沒採用變形工時。 本工作室提供意見如下: 月休僅四天當然不符合勞基法! 勞基法規定每7天至少應有1日應休假(也就是法律所稱的「例假」),但一個月不止有4 週,所以固定月休四天乃是預設一個月只有4週,計算下來將少於「每7日休1日」的法定最低標準。 換言之,一年有52週,須有52天例假始合法,若是月休4天,一年12個月共48天則不合法。 此外,目前我國的正常工時以雙週84小時為上限,月休四天必有加班的情形產生,且依情形亦可能有國定假日上班的情形,就各種情形分述如下。 第一、週休二日的問題:

  7. 2015年1月25日 · Jan 25 Sun 2015 19:03. 【勞動權益解析】雇主可以一直和我續簽定期契約、不讓我轉正職嗎?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義務諮詢團隊. 勞工提問:去年9月1日-10月30日和12月1日-1月31日時,我分別跟公司簽了兩份契約,公司最近說因為「工作配置有所異動」,想要在今年2月20日再與我簽一份約。 但是公司一直說我只是約聘員工,不讓我轉正職,請問公司可以一直和我簽定期契約不讓我轉正職嗎? 您好:關於所詢問題,本工作室提供意見如下。 從雇主與您簽約的期間為兩個月,中間間隔31天來看,雇主應該是有意規避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2款的規定,不希望讓您被視為是不定期契約勞工,關於定期與不定期契約勞工的說明詳下述。 第一、什麼是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一)勞基法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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