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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2月5日 · 1. 如果勞工簽署了一份不利自己且顯失公平的雇傭契約,勞工可不受此契約約束; 2. 雇主須提供爭議相關的工資清冊、出勤紀錄、加班及不休假獎金計算方式等文件,勞工無須辛苦蒐證; 3. 勞工可尋求工會派出輔佐人員無償協助; 4. 勞工可爭取減徵或暫免訴訟裁判費及執行費; 5. 勞工可爭取如前述不上班但公司繼續付薪水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6. 勞工可爭取「工資推定」,即所有公司付給員工的錢,無論是工資或獎金,都可能被算成工資,即用加高後的工資為基礎來計算加班費、不休假獎金、資遣費等; 7.

  2. 2013年10月2日 · 從開業的專業律師到國際壽險公司的營運規劃高階主管跨行轉職需要不同的專業知識更考驗著個人系統化思維的深度與國際視野的寬度。 現任全球人壽副總經理林鼎鈞,為何在超過二十年的律師職涯中繼點,毅然在職進修、跨海到中國南開大學攻讀正規的 ...

  3. 2020年11月19日 · 舞弊掏空,國內外層出不窮,美國能源公司安隆(Enron)醜聞,摧毀了曾為世界前五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 台灣最經典的算是力霸案,透過 68 家人頭公司進行詐術,破天荒動員偵查超過 4000 人次、傳訊約談 1000 多人、起訴 100 多人、判決書頁次 ...

  4. 2013年7月1日 · 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務處主任梁家贏律師舉例2012年剛施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關係到每一家企業每一個個人的權益。 個資法的前身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前只保護電腦中的個人資料,現在適用的層面、損害賠償的程度都更大。 法律影響層面擴大表示觸犯法律的風險提高,也表示個人能用來保護自己的工具增加了。 但,法律保護的是懂法律的人。 法律界有一句俗諺是,「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著的人。 」指出法律是被動的,當事人要主動維護自己的權益。 懂法律,才能知道何時該為自己爭取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2012年受理勞資爭議案件計2萬3223件,其中以「工資爭議」最多,占44.58%,其次是「給付資遣費爭議」,占24.79%,「職業災害補償爭議」,占7.29%。

    • 案例摘要
    • 法院判決:「開除違法!」
    • 專家的建議

    某知名電子製造商的總經理,為了協助女兒到國外就學報到及尋找住處,特別提前向公司請假 3 天。不料,因祕書填錯假單、誤植請假日期,而漏掉了第一天的假未申請。於是,這位總經理便口頭向董事長補請第一天的假。 然而,總經理請假的第一天,正是公司重要幹部會議召開的日期。董事長進到會議室,沒看到這位總經理,於是當著其他員工的面,直接在會議室撥打電話、開擴音,質問這位總經理人在哪裡。當時總經理人在飛機上,而且機艙已經關閉準備起飛,只好跟董事長道歉並解釋。 董事長當下勃然大怒,訓斥這位總經理,並告訴他「有兩條路可走」:第一條路是馬上下飛機回公司,明天再陪家人出國,公司會負擔他一切的費用;另外一條路則是,如果不立刻下飛機,就再也不用回來公司了! 即便總經理不斷道歉求情,表示自己已經來不及下飛機,而且其他幹部也...

    1. 總經理與公司之間屬於「雇傭關係」

    公司一開始主張總經理並不是受雇人,和公司之間其實是「委任關係」,因此不應該適用《勞基法》。不過,法院並不接受這樣的主張。 法院指出:判斷公司的高級主管到底是單純受雇,還是受委任的經理人,主要的重點,是要看這位主管在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是否「從屬於」公司? 例如,如果主管的權限不高,上下班得打卡,或請假得要上級批准,那就算部分的職務具有獨立性,實質上還是「從屬於」公司,這時就是屬於《勞基法》所稱的受雇人。 這名總經理雖然有簽約及採購的若干權限,但是額度上限並不高。而相關人事調動權限,也還是需要公司的董事長、集團總裁及中央人資處做出最後核定。此外,雖然這名總經理上、下班不需要打卡,但他如果要請假,還是得向公司的人資單位提出差假申請,並經過董事長批示核可後才算准假。由此來看,這位總經理在相當程度上需要服從公司的指示,並配合組織運作,屬於《勞基法》所規定的受雇人。

    2. 《勞基法》採「法定事由制」,雇主不得任意開除員工

    法院也指出:對於勞雇契約,我國《勞基法》採「法定事由制」,也就是員工一定要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所列出來的特定情形,雇主才能夠開除員工。 本案中,總經理原本打算請假 3 天,而且也已經依規定請了 2 天假;就算第一天假是因為祕書疏失而沒請到,但也不是無故曠職。 此外,雖然總經理在重要幹部會議時缺席,但這並不算是怠忽職務,也沒有對於公司造成任何具體的損害,更不能說缺席就是違規情節重大。既然公司在《勞基法》上找不到任何可以解雇總經理的法定理由,當然不能直接開除他。

    1. 老闆再大也沒有《勞基法》大,解雇需符合法定事由

    企業經營天天面對各種內外的挑戰與競爭,因此在管理上當然會講究紀律,這是無可厚非的。不過,有時一些家族經營的大企業,往往會把員工當作自己的家臣,希望員工言聽計從、賣命效力;萬一員工稍有不從,即便是高階經理人,老闆也往往會故意重懲違規或不聽話的高階主管,以維持自己的權威形象。 不過,這種管理方式,卻不見得符合《勞基法》的規定。尤其,如果高階主管跟公司之間並非「委任關係」時,這些受雇的高階主管就會受到《勞基法》的保障。 因此,公司不論規模大小都要切記: 甚至員工還可能因為沒辦法上班,反過來要求公司給付薪資損失!

    2. 員工犯錯違規,若採取較輕的懲罰仍無效,才能解雇

    在本案當中,就算總經理真的自己忘了請假,或者忘了出席重要幹部會議,頂多也只是「違反工作規則」。這時,公司如果要處罰他,也應該依照工作規則給予警告或記過等適當的處分。 有些成功的企業家,一路靠著辛苦奮鬥、任勞任怨,打下一片企業江山,因此治理嚴謹,甚至傾向嚴刑重賞。不過,對於員工的犯錯或違規,如果採取的是重罰或直接開除的方式,而不是循序漸進地先採取記過、調職、降職或降薪等較輕的方式,除了會違反《勞基法》的比例原則和相當原則,也會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而使得解雇違法無效。 (本文整理、摘錄自《解僱與被解僱》,商周出版)

  5. 2018年5月14日 · 案例摘要. 某位任職於銀行的資深專員,因為未詳細為客戶解說購買連動債的風險,讓客戶在不了解風險的情況,購買了連動債而慘賠。 客戶後來提告,導致銀行敗訴而須賠償客戶損失。 銀行事後記了一大過,並且將他降調到別的分行擔任櫃員,但分行主管認為她利用上班時間處理私事,導致成交量僅及同事的一半,因此考績打為乙等。 這位員工擔任櫃員工作期間,不僅處理帳務速度慢吞吞,還發生錯帳,讓分行同仁得花數個月的時間幫忙收尾。 而銀行最後不得已把她調去負責處理帳務催收及查封公文,該員工竟然又有 9 件公文內容出錯。 最後, 銀行以該員工在連動債事件犯下大錯,且此後依舊犯錯連連、能力又不足,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把她開除 。 法院判決:「銀行敗訴,開除違法!

  6. 2021年12月27日 · 最近新認識了幾位會計背景的朋友,才覺得過去對於會計師事務所,一直停留在擁有多名專精於查帳及製作財務報表專家的刻板印象,後來看了日本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資料,才知道這個產業的能力需求板塊也開始往新次元的移動。 特別是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的到來,更加速了變化速度。 以下就用日本會計師事務所的概況,來瞭解一下會計產業的現況及未來可能的變化。 延伸閱讀: 會計簽核為何失靈? 從四大事務所接連出包,揭露會計產業的 2 大隱憂. 勤業眾信、安永、安侯建業、資誠,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現況. 會計產業有「Big 4」,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分別為勤業眾信(Deloitte)、安永(Ernst & Young,EY)、安侯建業(KPMG)及資誠(Pw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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