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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君於106年2月4日贈與太太7,600萬元財產後其財產剩下5,000萬元嗣後王君於106年至110年5年間每年贈與其子女220萬元合計陸續贈與了1,100萬元於長子及長女結婚時王君亦各給婚嫁贈與100萬元其應繳之遺產及贈與稅計算如下: (一)王君之贈與

  2. 捌、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利用夫妻贈與節稅. 王君平時勤儉至50歲已擁有龐大財產包括土地6筆公告現值共計8,000萬元房屋3棟現值合計為2,000萬元某上市公司股票20萬股銀行存款1,000萬元王君夫妻感情融洽膝下有 2男2女皆乖巧上進一天 (106年2月3 ...

  3.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

  4. 柒、遺產及贈與稅如何節稅-死亡前9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 被繼承人何111年3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5筆 (死亡日該5 筆土地公告現值總計3,000萬元)、銀行存款200萬元,該5筆土地係何死亡前3年繼承其父之財產,且已繳納過遺產稅,何遺產由其配偶及二子女繼承 ...

  5. 解析:. 一、 由受贈人 (陳之子) 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時,應納贈與稅額計算如下: (5,000,000-2,440,000-350,000)×10﹪=221,000元. 二、 若土地增值稅、契稅由陳自己支付,應付多少贈與稅呢?. (一)贈與總額為:5,000,000+350,000=5,350,000元. (二)應納贈與稅額計算 ...

  6. 國稅問與答. 贈與稅. 410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更新日期:107-03-06.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是指下面2種情形: 1.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在中華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是有居所,而且在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已經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停留超過365天,都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間,不論時間長短,都不算是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而所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外」,就是指不屬於前面所講的情況。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更多相關資訊. 4107 贈與稅應向什麼地方申報. 112-04-27.

  7. 如何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更新日期:112-04-27.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係指下面2種情形之一: 1.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也就是有戶籍登記的人。 2.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但有居所,而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國內居留時間合計超過365天的人,但是接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的人,不論居留時間多久,都不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人。 至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是指不符合前面所規定的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更多相關資訊. 3101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112-04-27. 3103 誰是遺產繼承人? 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11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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