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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14日 · 律師聲請刑事再議成功! 告訴是告訴權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行為。 而檢察官經過偵查程序可能會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 而「再議」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所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的救濟制度。 簡單來說就是,告訴人不服檢察官作出的處分,而向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 (類似上訴的意思)。 這邊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256條第1項規定,應於接受處分書七日內敘述不服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這種寫法是: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 轉呈;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 公鑒)。 而再議程序並無如上級審程序於361條第3項及367條後段但書規定:上訴未補提理由者,原審法院或上訴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提上訴理由。

  2. 2014年6月16日 · 律師: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過得據以申請租用而已,而非一經申請,國有財產署即須負出租之義務,而無斟酌准駁之權...也就是說,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只是在說,人民得依此條去申請租用,至於要不要租;要不要拆,還是國有財產署說的算! 所以真的有這種情形的時候,還是去申請試試看吧! 只不過律師會認為,假如實務態度是這樣,既然都要「個案斟酌」那為什麼要明訂一個「82/7/21」日期呢? PS:A: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 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3. 2014年10月5日 · 律師:由修正草案及主管機關之回應可知,在修法前,解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跨不過之情形,除了善用第32條之假決議制度外,亦可藉由修改規約之方式處理。 其他相關: 公寓大廈管理之住戶老是不繳管理費怎麼辦?

  4. 2014年7月5日 · 律師:這個法條及判決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依原則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乃由區權人負擔。 那有無解套方式呢? 有! 依第10條第2項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外約定 {「住戶」應分擔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者}。 管委會即得依第21條向區權人、住戶【承租人、使用人】請求給付公基金之對象。 故可修改規約,或決議該公寓大廈之管理費由承租人或使用人繳納,即可解決。 管委會即可依21條對承租人或使用人請求。

  5. Dec 20 Tue 2016 23:35. 受邀至台中廣播錄音. 台中女律師-林佳怡律師提供法律相關常識,法律顧問諮詢,立即拿起手機「點」下去Line ID: hd9958,可直接加Line喔! 受邀至台中廣播錄音. 很開心也很榮幸,第三次受邀至廣播節目接受訪談。 這次邀請的節目是『台中廣播電台.文真來開講』(FM100.7)。 雖然我不是第一次參與這個節目,但總還是對主持人文真的臨場反應刮目相看。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免費法律諮詢 林佳怡律師 推薦律師 好的律師 台中律師 台北律師 支付命令 強制執行 台中廣播 文真 本票裁定 民事訴訟 推薦台中律師 離婚律師台中 刑事訴訟 台南律師 彰化律師 台中推薦好的女律師 法律顧問諮詢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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