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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0月5日 · 律師:由修正草案及主管機關之回應可知,在修法前,解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門檻跨不過之情形,除了善用第32條之假決議制度外,亦可藉由修改規約之方式處理。

  2. 2014年10月14日 · 律師聲請刑事再議成功! 告訴是告訴權人(被害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偵查機關陳述犯罪事實請求追訴的行為。 而檢察官經過偵查程序可能會作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處分。

  3. 2014年6月16日 · 律師:這個最高法院的判決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過得據以申請租用而已,而非一經申請,國有財產署即須負出租之義務,而無斟酌准駁之權...也就是說,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只是在說,人民得依此條去申請租用,至於要不要租;要不要拆,還是國有財產署說的算! 所以真的有這種情形的時候,還是去申請試試看吧! 只不過律師會認為,假如實務態度是這樣,既然都要「個案斟酌」那為什麼要明訂一個「82/7/21」日期呢? PS:A: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 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4. 2014年7月5日 · 律師:這個法條及判決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依原則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乃由區權人負擔。 那有無解套方式呢? 有! 依第10條第2項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外約定 {「住戶」應分擔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者}。 管委會即得依第21條向區權人、住戶【承租人、使用人】請求給付公基金之對象。 故可修改規約,或決議該公寓大廈之管理費由承租人或使用人繳納,即可解決。 管委會即可依21條對承租人或使用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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