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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設於何處?
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警報分區應如何標示?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一氧化碳警報器及瓦斯漏氣警報器認可基準.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一、適用範圍:本基準適用於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洩漏,或不完全燃燒產 生一氧化碳警報器(以下簡稱警報器),警報器分類如下: (一)具有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不完全燃燒之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 號等功能。 (二)具有天然氣洩漏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號等功能。 (三)具有液化石油氣洩漏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號等功能。 (四)具有第(一)款及第(二)款功能、第(一)款及第(三)款功能 之複合型。 二、用語定義 (一)瓦斯:指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
下列規定: 一、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依下列規定: (一)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 但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設於近瓦斯燃燒. 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 (二) 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距瓦斯燃燒器. 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與天花板間,無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 類似構造體區隔之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 (三) 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依下列規定: (一)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 (二) 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 三、水平距離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 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
第 112 條.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 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 區。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 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 ,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 一款規定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 四、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五十. 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 但應與. 建築物各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 五、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 但其地.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但因場所用途、構造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3 條. 瓦斯漏氣之警報裝置,依 ...
法規名稱: 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檢查應注意事項 (105/07/14 廢止) 1. 壹、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業經內政部於八十三年十月. 二十八日發佈,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設置外,應優先按前揭部分條文修正規定設置之。 2. 貳、連結送水管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出水口須設於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機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含該. 處五公尺以內之場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且各層任一點. 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平得超過五十公尺。 二、出水口應為雙口形,須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 高度應在零點五至一點五公尺間,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公厘以上之鋼. 板製箱內,箱身規格如附圖一,其箱面應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