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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檢知器所能檢知瓦斯漏氣之區域內該檢知器動作時該區域內之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能發出警報音響其音壓在距一公尺處應有七十分貝以上但檢知器具有發出警報功能者或設於機械室等常時無人場所及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者不在此限

    • 第 14 條

      第 14 條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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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章節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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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號查詢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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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革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3. 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一氧化碳警報器及瓦斯漏氣警報器認可基準. :::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適用範圍本基準適用於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洩漏或不完全燃燒產 生一氧化碳警報器以下簡稱警報器),警報器分類如下: (一)具有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不完全燃燒之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 號等功能。 (二)具有天然氣洩漏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號等功能。 (三)具有液化石油氣洩漏檢測、警報及(或)發出信號等功能。 (四)具有第(一)款及第(二)款功能、第(一)款及第(三)款功能 之複合型。 二、用語定義 (一)瓦斯:指液化石油氣或天然氣。

  4. 下列規定: 一、瓦斯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時,依下列規定: (一)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八公尺以內。 但樓板有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時,設於近瓦斯燃燒. 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 (二) 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設在距瓦斯燃燒. 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與天花板間,無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 類似構造體區隔之吸氣口一點五公尺範圍內。 (三) 檢知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三十公分範圍內。 二、瓦斯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時,依下列規定: (一)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四公尺以內。 (二) 檢知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三十公分範圍內。 三、水平距離之起算,依下列規定: (一) 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中心點。

  5. 第 112 條.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並在樓地板面積六百平方公尺以下。 但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二層共用一分. 區。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在五十公尺以下。 但裝設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 ,其邊長得在一百公尺以下。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 一款規定之六百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千平方公尺。 四、樓梯、斜坡通道、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在水平距離五十. 公尺範圍內,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得為一火警分區。 但應與. 建築物各層之走廊、通道及居室等場所分別設置火警分區。 五、樓梯或斜坡通道,垂直距離每四十五公尺以下為一火警分區。 但其地.

  6.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之設置標準及儲存、處理、搬運之安全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 但因場所用途、構造 ...

  7.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3 條. 瓦斯漏氣之警報裝置 ...

  8. 法規名稱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檢查應注意事項 (105/07/14 廢止) 1. 壹、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部分條文修正,業經內政部於八十三年十月. 二十八日發佈,高層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除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設置外,應優先按前揭部分條文修正規定設置之。 2. 貳、連結送水管應依左列規定設置. 一、出水口須設於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機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含該. 處五公尺以內之場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且各層任一點. 至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平得超過五十公尺。 二、出水口應為雙口形,須接裝口徑六十三公厘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 高度應在零點五至一點五公尺間,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公厘以上之鋼. 板製箱內,箱身規格如附圖一,其箱面應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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