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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Non-Lif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免費服務電話: 0800-221-783 客服專線: (02) 2507-1566 傳真號碼: (02) 2517-8069 公會地址: 10485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 125 號 13 樓 ( 查詢公會地理位置 )

  2.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Non-Lif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免費服務電話: 0800-221-783 客服專線: (02) 2507-1566

  3. 2023年3月10日 ·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1998年6月17日成立設立宗旨為培植國內保險公司營運基礎從事保險業務之研究開發並制定各項規章研發新種保險藉組織之力量作為政府與同業同業與同業間之橋樑從事各項聯繫協調工作

  4. 2023年10月12日 ·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於1998年6月17日成立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1999年8月1日在完成其階段性任務後並經內政部核准併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原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歷史可追溯自1949年4月1日成立其前身為台灣省保險業聯誼會設立宗旨為培植國內保險公司營運基礎從事保險業務之研究開發乃由本會制定各項規章研發新種保險並藉組織之力量作為政府與同業同業與同業間之橋樑從事各項聯繫協調工作

  5.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公會會址10458 台北市松江路152號5樓 電話:(02)2561-2144 | 傳真:(02)2567-2844 |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13:30~17:30

  6.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THE NON-LIF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最新消息. 測驗園地. 登錄園地. 考場資訊. 檔案下載. 最新消息及公告. 2024/03/06. 一、測驗成績複查請經由報名公司申請。 二、參加本會測驗時請務必攜帶紙本入場證應試測驗當日遺失或未帶入場證依據試場規則第十條測驗當日攜帶身分證件正本限用中華民國身分證中華民國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護照附有相片之健保IC卡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向本會辦理補發每一入場證酌收工本費50元、有關業務員 6小時法遵數位課程操作相關問題 請洽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業務員6小時法遵數位課程專區」 。

  7.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成立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一日在完成其階段性任務後並經內政部核准併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原台北市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歷史可追溯自民國三十八年四月一日成立其前身為台灣省保險業聯誼會設立宗旨為培植國內保險公司營運基礎從事保險業務之研究開發乃由產險公會制定各項規章研發新種保險並藉組織之力量作為政府與同業同業與同業間之橋樑從事各項聯繫協調工作

  8.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THE NON-LIF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最新消息. 測驗園地. 登錄園地. 考場資訊. 檔案下載. 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報名流程. 文章日期:2022-11-23. 一、報名: ()筆試本測驗日期場次均以電腦亂數排列無受理指定測驗日期及場次。 目前僅受理 各產物保險公司 、 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 以及 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 向本會報名參加測驗。 筆試 無受理個人 報名 。 電腦測驗:自行前往 台灣金融研訓院 線上點選場次報名。 (二)筆試測驗時間以簡章上所載之『 測驗日期 』為準;電腦測驗時間以 台灣金融研訓院 公告為準。

  9. 財產資格測驗_Q1.如何辦理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1. 報名資格:應成年 (依民法之規定並以報名日計算),且同時具有. (1) 高中 (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2) 中華民國身分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大陸地區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件者,得經由所屬公司統一向本會辦理。 (本會不受理個人報名) 2. 報名費用: (1) 專業科目 (保險實務、保險法規):新台幣450元整。 (2) 共同科目 (金融市場常識與職業道德):新台幣300元整。 財產資格測驗_Q2.如何取得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入場資訊? 財產資格測驗_Q3.若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入場資訊內個人基本資料不符,該如何更正? 財產資格測驗_Q4.如何查詢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成績?

  10.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章程應載明之事項除依商業團體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外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會員客戶權益保障及業務紛爭調處等事項。 二、會員間法令遵行與業務健全經營之協助、指導及諮詢等事項。 三、配合主管機關法令政策宣導及研究發展等事項。 會員會員代表及專業人員之管理事項。 五、會員商業道德之維護事項。 六、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 七、督促及查核會員自律,推動業務上之改進及聯繫、協調事項。 八、依本法、本規則、其他法律或命令應行辦理之事項。 第 4 條. 公會章程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備查。 第 5 條. 公會每次會員大會與理、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報本會備查。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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