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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6月9日 · 不!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一、少年法庭(少年保護法庭)的設置是為了輔導、矯治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以及12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年。 二、少年法庭(少年保護法庭)處理之範圍: 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觸法行為-兒童保護事件。 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虞犯行為-少年保護事件。 (A)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B)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C)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D) 參加不良組織者。 (E)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F)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G)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觸法行為-少年保護事件。 但少年14歲以上犯罪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應以裁定移送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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