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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減輕農民負擔農民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之土地可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鄉 ()公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改課田賦目前田賦停徵),無須 ...

  2. 地址:110055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四段547號 國稅及地方稅免付費電話: 0800-000-321 (國稅局地址) (地方稅務局處地址) 網站操作免付費諮詢電話: 0800-080-369您使用的是已經不支援的過時作業系統,將無法瀏覽本網站,請更新您使用的作業系統以確保瀏覽的流暢

  3. 更新日期:104-12-16. 課徵田賦的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所稱「實際變更使用」,係指凡領有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 ...

  4. 該局進一步說明買賣雙方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土地增值稅後在未辦理土地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買賣契約共同申請撤銷原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已繳稅款應自該土地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10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就不能申請退還已繳的稅額。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 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 (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 http://www.tax.taichung.gov.tw )查詢相關資料。 更多相關資訊. 5月1日起全面清查土地共有物分割案件. 113-05-02. 公司買賣農地,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113-05-02.

  5.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因變更非農業使用而改變地價稅者民眾只要在12月31日前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停徵中),經派員現場勘查認定符合農業使用即可自當年起適用如當年度地價稅已繳納者會主動退還溢繳之稅款。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及保護區,如作「農業使用」者,得申請課徵田賦 (停徵中)。 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 稅務局提醒民眾,申請課徵田賦經審核符合規定且有溢繳地價稅者,為加速退稅時效,可於稅務局通知退稅時,附上納稅義務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即可將溢繳稅款直接撥入指定帳戶,省時又方便。

  6.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所得稅法第38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 更多相關資訊. 現行所得稅法規對營利事業損費計算有限制規定之項目有那些? (2207) 111-01-13. 營利事業有那些其他費用或損失可以核實認定,應具備那些憑證? (2206) 106-03-20. 營利事業因申報減除項目超過規定限制致短繳稅款,於補繳稅款時,有無加計利息之規定? (2205) 106-03-20. 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提示那些憑證以憑認列? (2204) 106-03-20.

  7. 最新消息. 經申請重購退稅之案件需列管5年,如有違反規定者,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更新日期:111-10-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智分局. (臺中訊)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其自用住宅用地因出租被補徵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滋生疑慮。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張先生於108年及109年間先後買賣自用住宅用地並經核准退還原出售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款在案;惟嗣後發現於110年將其重購土地之房屋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違反自用住宅使用之規定,遂依法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5萬元整。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如果出售土地的地價扣除已納之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以就出售土地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度內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