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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外勞勞委會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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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移住勞工 (英語: foreign worker ),在 香港 多稱為 外地勞工 ,簡稱為 外勞 ,在 澳門 又稱為 外地僱員 [1] ,簡稱為 僱 或 外勞 [2] ,在中國大陸常稱為 外籍勞工 ,台灣稱為 外籍勞工 、 外籍移工 、 移住勞工 或 國際移工 ,簡稱 移工 ,日本及韓國稱為 外國人勞動者 (日語: 国人労働者 ,韓語: 외국인 노동자 ),是指受僱員工不在原本 籍貫地 工作,而是跨境接受聘僱 [3] [4] 。 廣義的說,外籍客工可以包括很多人。 最常見的說法,是指跨境去尋求更好的工作的人。 有循合法管道進入工作的合法外勞,亦有用 偷渡 或其他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 除了工作,很多人還希望取得國籍,也就是所謂的「經濟 移民 」。

  2. 中華民國勞動部 是 中華民國 有關 勞工 、 人力資源 等 勞動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並負責辦理 社会保险 類的 勞工保險 ,與代辦 國民年金 。 其前身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歷史. 1947年,《 中華民國憲法 》施行前, 國民政府 曾計畫在 行政院 成立「 勞動部 」。 1948年5月13日,行政院改成立「社會部」,原先規劃的勞動部降編為社會部下的勞工部門。 1949年3月21日,裁撤社會部,勞工業務改由 內政部 負責,成立「 內政部勞工司 」。 1987年8月1日,內政部勞工司改制,獨立升格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1999年7月, 精省 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承接原屬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業務,臺灣省政府勞工處改組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3. 外地劳工 (英語: foreign worker ),在 香港 多稱為 外地劳工 ,簡稱為 外勞 ,在 澳門 又稱為 外地僱員 或 外勞 [1] ,在中國大陸常稱為 外籍劳工 ,台灣稱為 外籍勞工 、 外籍移工 、 移住勞工 或 國際移工 ,簡稱 移工 ,日本及韓國稱為 外國人勞動者 (日语: 国人労働者 ,韓語: 외국인 노동자 ),是指受雇員工不在原本 籍貫地 工作,而是跨境接受聘雇 [2] [3] 。 廣義的說,外籍客工可以包括很多人。 最常見的說法,是指跨境去尋求更好的工作的人。 有循合法管道進入工作的合法外勞,亦有用 偷渡 或其他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 除了工作,很多人還希望取得國籍,也就是所謂的「經濟 移民 」。 目前全世界大約有2,500萬名外籍勞工。

  4.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英語: 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 )是個 勞工運動 團體,簡稱 國際協 、 TIWA ,自1999年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改善 移住勞工 在 台灣 的勞動環境,是少數沒有宗教背景的移工團體。 主要業務與近期目標 [ 編輯] 目前主要提供以下服務:移工個案服務、政策倡議,組織串聯、安置中心、文化活動等業務。 國際協的業務包括以下數項: 推動工人版《家事服務法》 [ 編輯]

  5. 國際移住勞工 (英語: foreign worker ),在 香港 多稱為 外地勞工 ,簡稱為 外勞 ,在 澳門 又稱為 外地僱員 或 外勞 [1] ,在中國大陸常稱為 外籍勞工 ,台灣稱為 外籍勞工 、 外籍移工 、 移住勞工 或 國際移工 ,簡稱 移工 ,日本及韓國稱為 外國人勞動者 (日語: 国人労働者 ,韓語: 외국인 노동자 ),是指受僱員工不在原本 籍貫地 工作,而是跨境接受聘僱 [2] [3] 。 廣義的說,外籍客工可以包括很多人。 最常見的說法,是指跨境去尋求更好的工作的人。 有循合法管道進入工作的合法外勞,亦有用 偷渡 或其他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 除了工作,很多人還希望取得國籍,也就是所謂的「經濟 移民 」。 目前全世界大約有2,500萬名外籍勞工。

  6.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英語: Taiwan International Workers Association )是個 勞工運動 團體,簡稱 國際協 、 TIWA ,自1999年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改善 移住勞工 在 台灣 的勞動環境,是少數沒有宗教背景的移工團體。 主要業務與近期目標. 目前主要提供以下服務:移工個案服務、政策倡議,組織串聯、安置中心、文化活動等業務。 國際協的業務包括以下數項: 推動工人版《家事服務法》

  7. 國際勞動基準 (英語: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是指根據 國際勞工組織 的公約和建議書形成的勞工標準。 大體上勞動基準可區分為三大類: (1)保護性基準:目的是為了排除特定不為社會所接受之行為或管道,包括: 工作時間 、 安全衛生 、 就業保障 、 保險 、 基本工資 、 歧視的禁止 、 同工同酬 、 弱勢勞工保障 。 (2)參與性基準:提供、資、政三方共同制定和執行勞動基準的權利、制度和方法,包括: 勞工參與 、 結社自由 、 團結權 的保障和 團體協商 等。 (3)促進性基準:關係到促進生產力、就業、對抗失業、低度就業和強化勞動市場功能的基準,包括: 職業訓練 、 教育訓練 、 就業服務 、 職業復建 、 勞工行政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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