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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外勞資格條件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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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到10款: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政策制度 [ 編輯] 客工制度 :客工制度是一種引進外籍勞動力的方式使外籍勞工只能短期居留工作而不能成為永久移民與其相對的是長期移民」。 [8] 在台灣,客工制度僅表現在藍領移工的管理法規上,藍領移工會面臨來台工作時間限制、職業與產業的限制、只能照配額引進勞工人數的限制、來源的限制,且不得任意換雇主、工作地點。

  3. 外地劳工 (英語: foreign worker ),在 香港 多稱為 外地劳工 ,簡稱為 外勞 ,在 澳門 又稱為 外地僱員 [1] ,簡稱為 僱 或 外勞 [2] ,在中國大陸常稱為 外籍劳工 ,台灣稱為 外籍勞工 、 外籍移工 、 移住勞工 或 國際移工 ,簡稱 移工 ,日本及韓國稱為 外國人勞動者 (日语: 国人労働者 ,韓語: 외국인 노동자 ),是指受雇員工不在原本 籍貫地 工作,而是跨境接受聘雇 [3] [4] 。 廣義的說,外籍客工可以包括很多人。 最常見的說法,是指跨境去尋求更好的工作的人。 有循合法管道進入工作的合法外勞,亦有用 偷渡 或其他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 除了工作,很多人還希望取得國籍,也就是所謂的「經濟 移民 」。

  4. 若外僑要永久居住需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其取得條件是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183日及以上或取得內政部移民署的豁免),並已在臺灣地區居住5年能達到最低工資或財產水平原國家犯罪記錄經審核。 [6] 外僑永久居留證的費用是1萬新臺幣外僑永久居留證永久有效因此不需要定期更換。 [6] 但擁有永久居留證後,如果每年沒有住滿183天,永久居留證會被註銷或撤銷。 [7] 中華民國於1999年立法允許外僑在臺灣地區永久居住,並於次年簽發首批外僑永久居留證。 [8] 臺灣地區居留證 [ 編輯] 臺灣地區居留證爲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簽發。 無戶籍國民在法律上是 中華民國國民 ,但沒有有效的臺灣地區戶籍。 取得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的條件是年滿14週歲且有臺灣地區戶籍。

  5. 在紐約的農場工人. 國際移住勞工 (英語: foreign worker ),在 香港 多稱為 外地勞工 ,簡稱為 外勞 ,在 澳門 又稱為 外地僱員 或 外勞 [1] ,在中國大陸常稱為 外籍勞工 ,台灣稱為 外籍勞工 、 外籍移工 、 移住勞工 或 國際移工 ,簡稱 移工 ,日本及韓國稱為 外國人勞動者 (日語: 国人労働者 ,韓語: 외국인 노동자 ),是指受僱員工不在原本 籍貫地 工作,而是跨境接受聘僱 [2] [3] 。 廣義的說,外籍客工可以包括很多人。 最常見的說法,是指跨境去尋求更好的工作的人。 有循合法管道進入工作的合法外勞,亦有用 偷渡 或其他如觀光等名義入境不法打工的非法外勞。 除了工作,很多人還希望取得國籍,也就是所謂的「經濟 移民 」。

  6. 強迫勞動 是指人們在違背自己的意願下,被以懲罰或威脅的方式做任何工作服務,強迫勞動包括所有的奴隸制做法、童工、人口販運、抵押勞工、債奴、徵兵制、監獄勞動等,包括合法、非法或是法律所訂之義務。 其中 國際勞工組織 於第105號公約《廢除強迫勞動公約》中充分說明與呈現強迫勞動一詞。 國際勞工組織與強迫勞動 [ 編輯] 1951年, 聯合國 和 國際勞工組織 聯合設立了一個關於強迫勞動問題的委員會,對強迫勞動問題進行調查。 1953年,該委員會最後發表的報告指出,世界上有兩種強迫勞動制度:一是用來做為鎮壓或懲罰持有或表示某些政見的手段,二則是為了重大的經濟目的。 他們都威脅到了基本人權,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的義務和規定。 因而主張廢除這類強迫勞動制度。

  7. 退休年齡舊制退休年齡依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規定須滿足於同一公司的相對年資條件例如:甲勞工27歳到職後在同一公司服務25年最早能於52歲辦理退休並領取退休金);新制至少需年滿60歲才可領取新制退休金但無舊制之年資限制亦不論是否仍在職。 喪失工作能力:舊制有加給,新制則無。 領取前死亡:舊制無法領取,新制可由家屬領取。 領取方式:舊制僅可一次領取,新制分為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新制年資15年以下僅能一次領取,新制年資15年以上能選擇一次領取或按月領取 [6] )。 舊制必須在同一單位工作到退休,新制為「可攜式年資」故非必需在同一單位工作到退休。 未領取退休金前,舊制屬於「退休準備金」是雇主的財產置於中央信託局;新制屬於「個人退休金」是勞方的財產置於個人退休金專戶。

  8. 特種身分學生成績優待為台灣升學制度的特色之一。圖為台灣最負盛名學校之一國立台灣大學。事實上,適用加分的名人周華健與林百里在加分後都選擇了台灣大學。 特種身分學生成績優待是台灣 升學制度的特別措施,其法律依據為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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