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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5月21日 · 關於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規定以前都是明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不過該法已經在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因此2022年1月4日以後就要改稱為憲法訴訟法

    •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 機關爭議案件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結論

    關於統一解釋的聲請主體,大審法原定是「中央或地方機關」及「人民、法人或政黨」。 但憲法訴訟法以行政一體、機關間適用法令的爭議應該自行統一等理由,刪去「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的權限,只保留規定:「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認為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的見解不同時,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的判決。

    修法前的大審法原先是規定,若「中央或地方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時,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不過憲法訴訟法重新規定,必須是「國家最高機關」之間,因為行使職權發生憲法上權限的爭議,經爭議機關協商不成,才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為機關爭議的判決。 因此,修法後只有總統和五院,可以就彼此間行使職權的憲法權限爭議提出聲請,其他下級機關的爭議應該呈請上級機關處理,或者層轉由最高機關提出。

    地方自治團體(例如各直轄市、縣(市)等)在憲法、法律保障的範圍內,享有自主獨立的地位。 修法前的大審法,對於機關行使職權的爭議,也賦予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的權利。修法後的憲法訴訟法更清楚明定,地方自治團體遇到以下2種地方自治權可能受損害或已受損害的情形,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判決:

    綜合以上說明,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若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裁判」,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都可以依照即將正式施行的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以前只能針對法規範,現在放寬限制,讓裁判也可以成為大法官審查的對象)。 同時,人民受到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若認為裁判中所適用的法規範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的終審法院所適用同一法規範而已表示的見解不同時,一樣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統一見解的判決(這部分規定與大審法大致相同)。

  2. share分享按鈕. 憲法訴訟法新制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具六大特色. 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法庭化解釋裁判化. 公布憲法訴訟法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審查案件程序法庭化審理結果裁判化公開透明符合司法權本質完善憲法審查制度新增裁判憲法審查除法規範憲法審查外也可審查確定終局裁判. 新增裁判憲法審查,使除了法律命令外,人民對於終審法院的確定裁判認有違憲之虞,也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宣告其違憲,保障人民基本權。 三、引進「法庭之友」制度,許可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參考. 憲法法庭於案件受理後,可以主動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以廣徵意見,作為審理案件的參考。

  3. 2020年12月7日 · 2020/12/07, 社會. 誰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普通人也可以嗎? Photo Credit: 中央社. 一起讀判決是一個分享判決、論文跟其他法律訊息的地方。 訂閱作者. 收藏本文.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誰可以聲請憲法解釋依照大審法第5條以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有四種類別而每一種類別可以聲請釋憲的條件都不太一樣。 794號解釋. 796號解釋. 一起讀判決 刊載於此. 收藏文章 訂閱此作者. TNL 網路沙龍捍衛你的發言權,在這裡安心發表觀點. 前往 TNL 網路沙龍看更多議題. 誰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依照「大審法」第5條以及相關大法官解釋,有四種類別,而每一種類別可以聲請釋憲的條件都不太一樣。

  4.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參考法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憲法法庭審理時,非當事人之陳述意見程序. 原因案件之他造當事人得向憲法法庭提出陳述意見書;憲法法庭得通知原因案件他造當事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參考法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6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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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憲法法庭對於聲請案件是依照聲請先後之順序編定號次以電腦系統隨機分案予大法官承辦並由承辦大法官所屬審查庭進行程序審查並非一開始就由15位大法官審查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6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5點第1項)。

  7. 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其他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 無其他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時,準用前項規定。. 案件繫屬後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其他聲請人脫離訴訟。. 第 8 條. 當事人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