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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動公開受理案件之聲請書及答辯書。 2.公布大法官於裁判所持立場。 3.閱卷制度明文化。 (三)合理調降憲法審查案件之表決門檻 從解釋憲法 (合憲及違憲)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2/3出席x出席人2/3同意,調降為大法官現有總額 2/3以上參與評議x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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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1日 · 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 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 (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文: 楊舒婷 (認證法律人). 28 0. 刊登:2021-05-21・最後更新:2022-11-25. 本文. 關於 聲請 大法官 解釋的規定,以前都是明定在「司法院 ...
-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 機關爭議案件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結論
關於統一解釋的聲請主體,大審法原定是「中央或地方機關」及「人民、法人或政黨」。 但憲法訴訟法以行政一體、機關間適用法令的爭議應該自行統一等理由,刪去「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的權限,只保留規定:「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認為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的見解不同時,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的判決。
修法前的大審法原先是規定,若「中央或地方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時,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不過憲法訴訟法重新規定,必須是「國家最高機關」之間,因為行使職權發生憲法上權限的爭議,經爭議機關協商不成,才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為機關爭議的判決。 因此,修法後只有總統和五院,可以就彼此間行使職權的憲法權限爭議提出聲請,其他下級機關的爭議應該呈請上級機關處理,或者層轉由最高機關提出。
地方自治團體(例如各直轄市、縣(市)等)在憲法、法律保障的範圍內,享有自主獨立的地位。 修法前的大審法,對於機關行使職權的爭議,也賦予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的權利。修法後的憲法訴訟法更清楚明定,地方自治團體遇到以下2種地方自治權可能受損害或已受損害的情形,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判決:
綜合以上說明,人民憲法上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若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裁判」,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都可以依照即將正式施行的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以前只能針對法規範,現在放寬限制,讓裁判也可以成為大法官審查的對象)。 同時,人民受到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若認為裁判中所適用的法規範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的終審法院所適用同一法規範而已表示的見解不同時,一樣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統一見解的判決(這部分規定與大審法大致相同)。
2017年6月26日 · 釋憲程序:須先符合聲請流程,再進入「是否違憲」的判定. 提出釋憲案後,會先由大法官組成審查小組,再由全體大法官審查是否受理案件,做出公函或是解釋理由書。 我們也把釋憲程序做成以下流程圖: 釋憲的過程中,必須先符合聲請流程,才能進入「是否違憲」的判定過程。 需先當符合聲請流程後,就會開始審查「實質上侵害」,司法院大法官會經過一連串嚴密的審查(如下圖)後,才會做出是否違憲的結論。...
本次修正,建基於完善我國憲法審查制度,實現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同時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大法官釋憲功能發揮,與釋憲程序更加公開透明之要求。
審理程序. 1.憲法法庭收到聲請案件,以電腦系統隨機輪分予大法官承辦。. 承辦大法官收受案件後,即蒐集資料,研究案情,並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2.承辦大法官審查聲請案件,應提出審查報告,送所屬審查庭其他大法官 ...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尚未終結,正在法院審理中,承審法官認為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慮,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此時,原因案件當事人會先收到法官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得知法官已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對造當事人聲請釋憲
2021年12月17日 · 新制憲法訴訟法在2022年1月4日上路後,從人民主張法規範或裁判違憲,聲請憲法審查,到案件進到大法官手上,這整個過程會如何運作呢? 首先,大法官用開會審理案件的制度,將由1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取而代之,也就是用審判的方式取代會議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