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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沿革
    • 制度
    • 健保費用及補充保險費
    • 相關議題
    • 爭議
    • 外部連結

    政策規劃

    在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以前,中華民國按照職業別分別實施軍人保險(軍保)、公教人員保險(公保)、勞工保險(勞保)、農民健康保險(農保),並有保險業各自承保的健康保險。1986年5月,行政院核定的「中華民國台灣經濟長期展望」中提到以2000年為全民健保開辦目標年,這是官方首次明確指出將實施健保。而後在1988年,行政院經建會專責規畫小組,著手於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劃,並完成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報告。1989年12月,時任總統李登輝為推動全民健保,特接見來華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國際研討會各國學者專家並就全民保險制度交換意見。1990年7月,行政院衛生署接手規劃全民健康保險。1991年2月,衛生署成立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小組,進行細節討論作業。 全民健保原定於1994年實施。俞國華內閣決議改至1995年,繼任的李煥內閣進一步研擬提前於1994年,但並未裁定,李內閣就總辭。1990年,新任行政院院長郝柏村正式指示全民健康保險提前於1994年辦理。此期程也為繼任行政院院長連戰遵循。1993年12月,行政院衛生署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籌備處。1994年7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保正式獲得民意...

    實施與修正

    2003年,健保局完成全民健保卡全面IC卡化,所有就醫紀錄整合在一張卡片的晶片裡,並在每次看診時上傳雲端伺服器。(但病人的病歷記錄由個別醫院各自保管)2009年1月23日,制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全文9條。2010年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施行,更名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長職稱從「總經理」改為「局長」。2013年1月1日,二代健保正式實施。6月19日,制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隨後,7月23日,隨衛生福利部成立,而改組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7月,健保署建置了以病人為中心的「健保雲端藥歷系統」,提供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的醫師在臨床處置、開立處方時及藥師用藥諮詢時,可以即時查詢病人過去3個月的用藥紀錄,避免重複用藥的情形發生,提升用藥安全及品質。2014年2月起,健保署規劃健康存摺,可用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登入,可查詢:投保資訊、中醫西醫及牙醫就醫明細(開藥明細)、醫療院所上傳的檢驗結果等。

    與他國制度的比較

    對於經濟弱勢族群,看診掛號費加上藥品部分負擔,的確是沉重壓力;健保署的資訊能力,應可其他政府單位連線,給予弱勢族群更多保障。 中華民國所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分類上屬於「公營單一社會保險制」的醫療照顧體系,類似加拿大的現行制度;唯加拿大各省可針對各省財務狀況設定不同的費率,而中華民國屬採用全國一致的費率級距。 而鄰近的大韓民國與日本國,其醫療體系與中華民國皆屬於社會保險,亦有其相似之處。但日本國並非由單一保險單位承保全國民眾,而是區分為地區保險與受雇者保險(包含健康保險、船員保險、互助組合),其中受雇者保險大致與中華民國於成立健保局前開辦之公保、勞保、農保相同。

    健康照護體系的分類

    根據政府公權力介入的程度,健康照護體系一般可以區分為以下三種不同的體系。 1. 社會保險制(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採用此制度):又稱俾斯麥模式,德國首創,醫療開支由疾病保險基金所支付,基金的來源則由政府、雇主、民眾共同分擔。特色為財務獨立,不與其他政府開支相混淆。由於社會保險制得以兼顧財務永續性、醫療效能以及社會公平性,以此一制度為基礎的公營醫療保險也被許多國家所採用。然而社會保險通常會有因為代理人問題所造成的醫療開支暴增的風險,所以為了控制財務風險,很多實施此制度的國家也同時採取總額給付制來避免財務破產。 2. 公醫制(政府介入最多):又稱貝佛里奇模式,以英國為代表。自1948年起至1989英國醫療改革止,醫師為受雇於公立醫院的公務員,醫療開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然而由於公醫制具有公務機關缺乏效率的缺點,在1990年後,英國也開始引入更有效率的競爭機制,以及開放私人醫療院所的競爭。另外,中華民國憲法157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然而在現實中,此條文從未實行。 3. 自由市場(政府一般不介入):以2013年前的美國為代表。美國的醫療開支一般由民營...

    現行制度

    全民健康保險唯一辦理及管理機構,是衛生福利部下轄的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一官方機構。 中華民國實施全民健保時,為了將公保、勞保、農保、軍保的舊有保險體系整合納入全民健保中,故採取依身份別(即職業別)強制納保的制度。不同身份加保人不因健康病史問題而有不同保費,而是根據行業身份有不同納保費率。民眾加保後以健保卡到醫療院所就醫時即僅須負擔掛號費以及部份負擔費用。而醫療院所則是以量計酬,根據病患病歷就診紀錄向健保署請領醫療給付。2009年起新北市針對弱勢再推出新希望關懷中心,其中申辦「新希望卡」者在掛號費和部分負擔中能再獲得全免或減低。 但由於1995年實施全民健保後,醫療開支大幅增加遠超過原核定保費所能支應。故而健保署引入健保總額支付制度來控制財務風險。亦即健保署不再全額給付醫療院所的醫療支出費用,而是在事前劃定一個醫療支出費用的總額,由醫療院所各自申請後,若申請總額低於原訂總額則全額給付,若申請總額高於原訂總額,則按比例打折給付。

    健保投保等級及分攤費率

    2020年1月1日起,適用以下分級與分攤費率: 1. 健保費用計算,以「月」為單位。 2. 當月的最後一天作為基準日,被保險人當日所在的投保單位負擔該月全部費用(若基準當日無投保單位,則被保險人需自付當月全部費用)。 1. 投保薪資申報調整時機與生效日期 1.1. 至少每隔半年按所屬員工最近3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作調整。 1.2. 法定申報調整「期限」為每年的2月及8月底須完成通報,調整均自通報之次月1日生效。保險人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健保署;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健保署,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1.3. 投保單位如為即時反映員工薪資所得亦可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均屬適法。

    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於2013年1月1日實施並開徵補充保險費。2021年1月1日起補充保險費的費率為2.11%,且計算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0萬元。二代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一般保險費外,投保單位、民眾符合以下條件時,須計收補充保險費: 1. 投保單位: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79A及79B)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 2. 計費公式:(每月給付之薪資所得總額-給付當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2021年1月起為2.11%) 3. 民眾:如有高額獎金等以下6項收入,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署。 計費公式:計費所得或收入 × 補充保險費率(2021年1月起為2.11%) 。

    由於實施全民健保後,醫療院所的收入與健保給付息息相關。 1. 醫護人員勞動條件 1. 醫界尚未有大幅增加人力、改良制度以減少超時工作的共識。 2. 而從供需的角度來看,醫師的供給名額仍由衛生福利部嚴格控制總量管制。當供給總量嚴格管制不許成長,醫療需求爆增的條件下,醫師工作量成長是不可避免的。 3. 以至於政府調整健保相關費用,仍無法改善醫護環境。 2. 醫療人力分配不均 3. 給付制度難題 1. 只要有各種藥品的支付價格,醫療院所就會去議價,支付藥商低於健保訂價的金額。每當藥價調低,大多數的醫療院所就開始換藥,減少開立藥價差較小的,改開藥價差較大的同性質或作用的藥。倘若一個病治療完成,以一個價格支付;或者論人計酬,則醫療院所就會以最後的經濟效益為考量。但此制度也有缺點,由於同一種疾病的治療難...

    收費爭議

    1. 失業稅:無職業無收入人口,健保署以虛擬薪資新臺幣48000元,向人民收取新臺幣749元健保費(2021年起為826元),而打零工還要另繳1.91%補充保費。無職業無收入人口大多屬於弱勢,且不屬於低收入戶及失業補助的對象,健保署故此無法補助。但是衛生福利部官員卻宣稱都有補助,所以無法比照研究生以低於基本工資為由,不收取1.91%補充保費,或依照能力降低一般保費(現為新臺幣749元)收費標準(含合理的補貼保費措施)。之後補充保費收入優於預期,政府寧願考慮調降補充保費,並自2016年1月1日起降低受薪者健保費率,卻未調降無職業無收入人口的新臺幣749元應繳費率,招致部分批評。 2. 藥價黑洞與醫院浮報:由於醫院對藥商議價能力高,得以低於健保給付價格進藥,並向健保申請給付,中間的價差就是醫院的額外利潤。或者醫院可以將小病誇大,領取浮報的給付。某些人認為,由於某些醫院從健保獲取的藥價利潤過高,才會造成健保鉅額虧損;若保費調漲只是讓更多資源透過黑洞流入醫院,並無必要。有關人士並進一步主張,應該要先實現醫藥分業,並做到藥價透明化再調漲保費。為了減輕醫院浮報及藥物的超額利潤,健保署也加強監...

    健保IC卡隱私爭議

    健保IC卡於2004年1月1日強制全面取代紙卡,自此台灣醫療體系進入電子化時代。然而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頻傳,引發醫療隱私權高度爭議,大眾健保IC卡資料保全令人堪憂。由包括同志關懷團體在內等個人權團體所組成的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致力提升個人資料保護的概念,其認為個人醫療資料就是個人隱私資訊,且是敏感的重要資料,公權力不能假便利、經濟或任何名義間接或公然侵犯。法律界人士認為,在資料的蒐集權限及非常態的外洩,與科技的極限等皆是令人擔憂,呼籲政府應有更完整全面的配套防堵措施有鑒於對健保IC卡上路政策的疑慮。在健保IC隱私爭議中,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認為政府未善盡與公民社會溝通之責,健保IC卡上路後,各種隱私爭議問題叢生,收集個人資料之法源不明,有侵害隱私之嫌,政策推行亦欠缺透明度。此外更向健保局提出訴求,認為應充分溝通、維持雙卡並行、停止片面美化宣傳、疑慮未除前不得登錄醫療資訊,並且呼籲政府推動相關政策時,資訊應更加公開且透明化。對此健保局則回應第一階段登錄資料並不會侵犯隱私,後續會取得共識後再實施,且個資有嚴格管控。為具體向大眾傳達理念,全民個人資料保護聯盟於2003年8月11日舉行記...

    2000年愛滋病用藥3TC斷藥事件

    中央健保局與生產愛滋病藥物3TC(拉米夫定)的葛蘭素威康(葛蘭素史克)公司四次議價失敗,可能導致使用3TC的愛滋病毒患者必須換別種藥物。對此,臺灣生命社服協會於2000年4月6日發表「關於愛滋藥物3TC斷藥事件的聲明」對該事件表達不滿,由來於在臨床上愛滋病的「三合一療法」(雞尾酒療法)是不能隨便換藥的,隨便換藥的結果可能會使得愛滋病毒產生抗藥性,且更改藥物會產生的副作用極大,而這些都需要病患來忍受,臺灣生命社服協會更質疑道,是否是健保局和藥商都為了自己各自的利益,而無視愛滋病患者的生命需要? 同年月4月7日健保局對此做出回應。健保局因為招商議價不成,在第四次議價仍未完成決標,預計將辦理第五次招商議價。並說明在3TC尚未完成採購前,依專家建議3TC可以用地達諾新和DDC(英语:Zalcitabine)取代。如果有病患無法以其他藥物取代,須說明理由並依「全民健保特殊診療項目及藥材事前審查作業要點」提出申請。 對於健保局的回應,臺灣生命社服協會提出質疑,包括相較於其他重大疾病的支出,愛滋病並不足以拖垮健保;並且3TC仍是目前同類藥物中效果較好、副作用也較小的,健保局所謂「依專家建議」含...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健保署(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繁體中文)(英文)
    「我對台灣全民健保的看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Formosa Post
    全民健康保險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 總統府公報6981期 2011-6-29(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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