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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招募股份。 二、違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或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但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者,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三、違反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 但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四規定者,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四、有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五、有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第3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審核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採申報生效制。 本準則所稱申報生效,指發行人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本會退回者外,其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即可生效。 第一項案件之申報生效,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報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第二項所稱營業日,指證券市場交易日。 本準則所稱上市公司,指股票已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以下簡稱上市審查準則)第二章及第四章規定上市買賣者。 本準則所稱創新板上市公司,指股票已依上市審查準則第四章規定在創新板上市買賣者。
有價證券已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規定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興櫃股票公司),得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及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 未上市或未符合上櫃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得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普通公司債及以所持有其他上市公司或符合上櫃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之上櫃公司股票作為償還標的之海外可交換公司債及海外附認股權公司債。 第 4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發行:指發行人依存託契約協助執行存託憑證發行計畫,並提供相關財務資訊予存託機構之行為。 二、存託機構: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國之證券有關法令發行存託憑證之機構。 三、保管機構:指設於中華民國境內,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聲明書 .PDF. 附表一之一 聲明書.PDF. 附表二 募集設立申報書(屆滿 個營業日申報生效).PDF. 附表三 發行新股申報書(上市(櫃)公司現金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沿革-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7)台財證( 一)字第 0872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43 條.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七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9)台財證(一. )字第 00745 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六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0)台財證(一) 字第 00699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二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台財證(一) 字第 00921 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六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6)台財證(一)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 本準則自七十七 年七月二十六日發 r後,曾歷經三十三次修正。 為提升企業籌資彈性及 效率,加速公司自資本場取得資金之時程, 以因應企業發展之資金需 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 經參考國外制度及發行實 務,開放我國企業得採行總括申報發行新股制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 共計修正五條條文、新增三條條文以及修正一個附表、新增三個附表, 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得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之資格條件、申報生效方 式及總括申報首次發行之最低發行額度,並新增發行新股總括申報 書。
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與發行,或對於基金買賣有價證券提供研究、分析、建議,或執行基金買賣有價證券之相關業務之人員。
民國 77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6067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立法理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總說明(112.12.29).PDF.
2022年2月10日 · 最新法令函釋- 訂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發行人辦理總括申報追補發行新股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檢查表」。 (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333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全球資訊網. ::: 回首頁. 法規資訊. 最新法令函釋. fb LINE Twitter 列印. 回上頁.
原證券交易法第22 條係規範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管理採「申請核准」制, 並訂有「發行人申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審核標準」,惟隨著經濟發展,資本形成快速 成長,為簡化行政處理程序、提高企業籌措資金效率,經參酌美、日等國家制度,於 77 年1 月29 日修正證券交易法第22 條之規定,將原採「申請核准」制修正為兼採「申 請核准」制及「申報生效」制,爰廢止「發行人申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審核標準」, 並訂定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下稱募發準則),以利企業辦理 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有所依循。 募發準則自77 年1 月29 日發布迄今,已陸續進行 33 次修正,本篇文章主係就30 餘年來募發準則修正歷程及修正重點進行介紹。 【專題二】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之修正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