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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簡稱 交強險 ,英語: Statutory Automobile Liability Insurance ,SALI) [1] 是 中國大陸 多部門因應《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實行推出的針對 機動車 的 車輛險種 ,於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配套措施的最終確立,於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簡稱《 交強險條例 》)的規定,「交強險」是由 保險公司 對被保險 機動車 發生 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受害人(第三者,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屬於 責任保險 的一種。

  2. 1969年,板橋監理站遷至中和鄉圓通路52巷1號。「第一區監理所」改名回「臺北區監理所」。[2] 1970年,監理所遷移至中和鄉圓通路,與板橋監理站共用辦公場所。[2] 1971年,監理所遷移至中和鄉中山路三段213號,配合中山路拓寬,整棟辦公大樓以機械遷移

  3. 沿革 [編輯] 中華民國時期,道路交通管理各地方自行其事,甚至道路靠左還是靠右行駛都未統一規定。中華民國交通部直至1938年1月才開始領導管理公路工作。1946年元旦零時,全國改為右側道行。 交通監理時期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長時間內公路交通管理、車輛管理、駕駛員資格管理由 ...

  4. 現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關於機車的分類原本僅有重型機車與輕型機車兩類。 2002年7月1日 [8] 與2007年6月1日 [9] 修法後,在原有的兩項分類內細分為以下四類: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普通輕型機車、小型輕型機車。 原本超過250cm³的車輛皆為黃色車牌, 中華民國交通部 為了配合 中華民國立法院 立法開放550cm³以上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故將超過550cm³的車輛車牌改為紅色車牌 [10] 。 然而紅牌車輛仍屬於大型重型機車,並未獨立成為「超重型機車」,故稱呼紅牌車輛為超重型機車是不正確的。 駕駛執照 [ 編輯] 主條目: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1條:

  5. 1983年,臺北市監理處成立北區分,分擔本部業務壓力,及改善八德路、光復北路周邊交通環境。 1988年3月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成立,臺北市監理處同時改隸交通局。 2008年7月1日,配合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再造,臺北市監理處第四科業管之汽車。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在中國大陸境內俗稱駕駛證或駕照,是機動車輛 駕駛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所須申領的證件。機動車駕駛學員依法經過學習掌握交通法規知識和駕駛技術後,經公安機關機動車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可核發許可駕駛某類機動車的法律憑證。

  7. 1949年11月1日,撤銷所有監理段及監理站。. [1] 1952年2月1日,「臺灣省交通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成立,地址在臺北市中正西路123號 (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青島西路口 今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聯合服務中心),並設「基隆監理站」、「羅東監理站」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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