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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方案所指收容處理場所,包括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及其他經政府機關依法核准之場所等,其定義如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係指經直轄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審查同意,供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填埋轉運回收分類加工煆燒再利用等處理功能及其機具設備之場所。 ...... 」;肆、收容處理場所設置與管理方針:「......五、收容處理場所使用管理:(一)......收容處理場所業者於營建剩餘土石方出場前,應取得擬運送地點所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地址、名稱、收容期間、土質及數量之同意文件,向收容處理場所主辦(管)機關申請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 」 ( 四) 原處分機關認為訴願人主張不可採之理由:

  2. 本方案所指收容處理場所,包括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目的事業處理場所及其他經政府機關依法核准之場所等,其定義如下: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以下簡稱土資場)......目的事業處理場所: 係指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 管) 機關審查同意,可收容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原料之既有磚瓦窯場輕質骨材場土石採取場砂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預拌混凝土場水泥廠及其他回收再利用處理場所; 肆、收容處理場所設置與管理方針:「......五、收容處理場所使用管理:( 一)......收容處理場所業者於營建剩餘土石方出場前,應取得擬運送地點所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地址、名稱、收容期間、土質及數量之同意文件,向收容處理場所主辦( 管)機關申請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

  3. 二林區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自104年成立,服務鄉鎮包含二林鎮、芳苑鄉、竹塘鄉、大城鄉及埤頭鄉,積極推廣家庭福利服務,配合中央政策,推動「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的服務理念,並透過社區網絡資源,將家庭照顧服務能量紮根於社區,活化社區能力,一起成為守護家庭幸福的好厝邊。

  4. 本方案所指收容處 理場所,包括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目的事業處理場 所及其他經政府機關依法核准之場所等,其定義如下: 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係指經 直轄、縣()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管)機關審查 同意,供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暫屯、堆置、填埋、 轉運、回收、分類、加工、煆燒、再利用等處理功能及 其機具設備之場所。 ……」;肆、收容處理場所設置與 管理方針:「……五、收容處理場所使用管理:(一)…… 收容處理場所業者於營建剩餘土石方出場前,應取得擬 運送地點所在地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地址、名稱、 收容期間、土質及數量之同意文件,向收容處理場所主 辦(管)機關請核發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文件。

  5. social.chcg.gov.tw › files › 20231130095914861_112-1102彰化縣政府訴願決定書

    6 1 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2 為縣(市)政府。 」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 3 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4 (鎮、市)公所。 」第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 5 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

  6.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車輛( 曳引車車號: - ,半拖車車號: - ) 於110 年6 月11 日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至本縣 . 鄉 段 至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進行整地,經本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偵查隊員警攔檢,發現訴願人並未隨車持有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案經原處分機關接獲警方通報並現場稽查,認定訴願人僅出示出土來源證明,並未依規定提出載明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其行為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

  7. 1. 輔具規格配置: 功能. 支撐固定器型式/規格. 溝通輔具用支撐固定器 電腦輔具用支撐固定器. 型式: 夾具型式: 圓管 方管 其他: 具可移動式及固定於地面的附輪底座. 聯結器可固定: 特殊開關( 機械式開關 電容感應式開關 吹吸開關 其他:) 語音溝通板 筆記型電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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