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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貳、減免範圍. 二、 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受扶養親屬須符合哪些要件? 1215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哪些要件? 更新日期:113-04-09. 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規定,未成年 [民國95年 (含該年)以後出生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以列報該扶養親屬免稅額。 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 1.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或家屬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

  2.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遺產稅. 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的項目(免稅額、扣除額)有那些? 3503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代位繼承孫子女等)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 更新日期:113-01-03. 被繼承人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其中有未成年人,可以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人每年加扣56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就不能扣除。

  3.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 如果未滿60歲,符合下列情況,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 1.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公告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112年度為新臺幣202,000元)。 例如:被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而且112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202,000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果所得超過202,000元.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病人。 (財政部109年3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6510號令) 更多相關資訊.

  4. 如何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5 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更新日期:112-04-27. 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的話應該要由同一順序其他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申報。 如果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話,則由次一順序的繼承人申報。 各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的時候,則由配偶申報。 如果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不明的時候,要由依法選定的遺產管理人申報。 (民法第1176條) 更多相關資訊. 3101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112-04-27. 310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112-04-27. 3103 誰是遺產繼承人? 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112-04-27. 3104 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5. 線上申辦線上查調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稅務試算公示資料查詢電子申報繳稅服務. 書表及檔案下載. 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免費軟體下載繳款書種類及格式. 交流園地. 國稅信箱地方稅信箱網站信箱稅務機關連結. 稅額試算. 稅額試算專區遺產稅稅額試算專區. 境外電商 ...

  6. 如何辦理遺產稅申報? 3103 誰是遺產繼承人? 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更新日期:112-04-27.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 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上面所說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配偶需與上面所說的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 更多相關資訊. 3101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112-04-27. 310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112-04-27.

  7.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遺產稅. 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的項目(免稅額、扣除額)有那些? 3514 捐贈財團法人之遺產,准予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規定,有何限制? 更新日期:113-01-03. 這個問題包括下面4點: 1.接受捐贈的財團法人應該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已經依法設立登記並且符合行政 院規定標準。 2.應該拿到接受捐贈財團法人的同意書。 3.接受捐贈財團法人須符合下列規定: (1)除了為本身創設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需支付的費用以外,不能以任何方式對特 定的人給予特殊利益。 (2)依照章程規定在組織解散後,所剩餘的財產不能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人或私人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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