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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手部衛生。 如無法佩戴口罩則要求病人咳嗽或打噴嚏時用. 衛生紙遮住口鼻,落實呼吸道衛生及咳嗽禮節,以降低病毒. 傳播的風險。 提醒病人如有發燒、呼吸道症狀、味覺嗅覺喪. 失、不明腹瀉等COVID-19 相關症狀,應主動告知工作人員。 ( 三) 於一般門診及急診檢傷時,應佩戴醫用外科口罩及落實手部. 衛生,並先口頭詢問相關主訴及旅遊史(travel history)、職業別. (occupation) 、接觸史(contact history) 及是否群聚(cluster)等資. 料;若發現疑似個案,建議指引病患至分流看診區域候診。 如診治病人符合相關通報定義(請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

  2. 議依循標準防護措施、飛沫傳染及接觸傳染防護措施之原則,採行適當的防護措施,未來將視疫情發展及相關科學實證資料進行必要的修. 訂。 貳、 感染管制建議. 一、 門、急診區域應有病人分流看診機制: (一)於醫療機構出入口、掛號櫃檯、急診、門診區與網頁等有明. 確公告、廣播或志工主動關懷等方式,提醒進入醫院請佩戴. 口罩,並應有協助未佩戴口罩的就醫民眾與陪病者佩戴口罩. 的機制,如主動提供口罩或口罩販售之服務。 (二)加強病人分流機制,於醫院出入口、急診等區域設有及早發. 現有發燒或相關疑似症狀之就醫民眾與陪病者的機制,如紅. 外線體溫監測、發燒篩檢站或請工作人員詢問病人是否有發. 燒或呼吸道症狀等方式。 (三)於一般門診及急診檢傷時,應佩戴醫用外科口罩及落實手部.

  3. 現階段建議依循標準防護措施、接觸傳染及飛沫傳染防護措施之原則, 採行適當的防護措施,未來將視疫情發展及相關科學實證資料進行必. 要的修訂。 貳、 感染管制建議. 一、 病人分流機制及通報(圖一) ( 一) 於醫療機構出入口、掛號櫃檯、急診、門診區與網頁等有明. 確公告、廣播或志工主動關懷等方式,提醒進入醫院請佩戴. 口罩,並應有協助未佩戴口罩的就醫民眾與陪病者佩戴口罩的機制,如主動提供口罩或口罩販售之服務。

  4. 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 急性病毒性D型肝炎 結核病 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 急性病毒性E型肝炎 流行性腮腺炎 百日咳 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 退伍軍人病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愛滋病毒)感染 梅毒 先天性梅毒 淋病 破傷風 新生兒破傷風 漢生病 急性病毒性肝炎未定型

  5. 2023年3月9日 · 列印. 發佈日期:2023-03-09.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 (9)日表示,基於國內外疫情趨緩,宣布如疫情穩定,自今 (2023)年3月20日 (個案採檢日)起,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通報定義,改為:符合COVID-19併發症 (中重症)條件之民眾需通報並隔離治療,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但建議進行「0+n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陰性,或至距離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已達10天無需採檢,即可解除。 相關配套措施將配合修訂及實施。

  6. 人口密集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 壹、使工作人員能即時妥適處. 貳、機構、榮少年安置. 參、機構應指派感染管制專責人員,負責推動機構感染管制作業。 收住之住民應做健康評估,若收住具有接觸性或呼吸道等活動. 四、 規劃獨立或隔離空間,供疑似感染傳染病之住民暫留觀察,或暫時收住患有須隔離之傳染病住民,必要時轉送醫院接受治療。 五、 訂定住民疑似感染傳染病送醫流程(包括防護措施、動線和清潔消毒等),送醫過程(包括症狀描述、防護措施、送醫院名稱及護送人員等)應有紀錄。 六、 轉送疑似感染傳染病者就醫或執行照護時,應加強手部衛生,並視需要穿戴口罩、手套及隔離衣。 七、 本指引為感染管制基本通則,各機構對於指引的運用,仍需依實際之可行性與適用性,修訂內化為適合之作業程序。

  7. 造成COVID-19的病毒可能在您發病(或檢驗陽性)的前兩天至您被隔離的期間傳染給其他人,如您或對方曾經未佩戴口罩面對面接觸達15分鐘(含)以上,這些人都可能是您的密切接觸者(如下圖)。 註:若您於可傳染期期間,曾有快速抗原檢驗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可傳染期可以檢. 驗陰性之採檢日次日起算。 請仔細回想在您最早出現症狀的發病日(如沒有症狀,則為最早檢驗陽性日)的前兩天到您被隔離前這段期間,曾經共同居住的人,並填寫「COVID-19確診個案自填版疫調單」。 ※如您已於「COVID-19確診個案自主回報疫調系統」回報相關疫調資料,或您已提供地方衛生單位的相關疫調資料,則不需要重複填寫此份「COVID-19確診個案自填版疫調單」。 如何通知我的密切接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