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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測驗不得超過新臺幣七百元。
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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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6 年 04 月 06 日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英
-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
- 就業服務目
各項收費金額不得超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之規定,相關法規請依照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所載最新規定辦理。 本表所稱白領外國人係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7 款或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移工係指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本表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0 條第13款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揭示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營業場所內之明顯位置。 本表所稱平均薪資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行職業別薪資調查最新一期之工業及服務業人員每月平均薪資。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 之費用。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 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第 3 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 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 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 四個月薪資。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本國求職 人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百分之五。 二、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2010年3月2日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6日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1060507258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辦理求職或求才登錄所需之費用。 二、介紹費:媒合求職人與雇主成立聘僱關係所需之費用。 三、職業心理測驗費:評量求職人之職業能力等所需之費用。 四、就業諮詢費:協助求職人了解其就業人格特質,釐定其就業方向所需之費用。 五、服務費: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 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第三條. 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雇主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