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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要是未經他人同意而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是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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